离婚时,一方尚未继承的遗产,另一方能要求分割吗?婚姻家庭
【案例】
婚前诗酒花,婚后酱醋茶;爱情很美好,生活很现实。阿伟和小莉原本也是一对恩爱非常的小情侣,从相识相知到热恋结婚。然而好景不长,婚后不到一年,两人之间的甜言蜜语就变成了无言冷战、恶语相向,最终决定离婚。但是,阿勇的父亲一个月前刚去世,留下了一套房产,小莉提出离婚,同时要求分割阿伟父亲的房产。阿伟对此坚决不同意,一方面提出自己的姐姐还没表态;另一方面放了狠话,说宁愿放弃房子也不能便宜了小莉。这下可把小莉气坏了,一纸诉状双方对簿公堂。那么,小莉究竟能否分得该房产呢?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律师分析】
分析上述法条可知:第一,离婚时进行分割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继承取得的遗产,若无遗嘱表明只归其中一方所有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离婚时任何一方均有权进行分割。第二,离婚时进行分割的财产应为份额明确的财产。遗产继承并非自动取得,涉及到各个继承人共同对遗产进行处置。显然,当继承人之间尚未进行遗产分割或继承纠纷尚未处理完毕前,继承人和配偶间针对遗产的离婚分割很难实现,法院对此也不会进行处理。因此,配偶一方针对继承遗产的离婚分割,应在继承分割后另行起诉主张。第三,离婚时进行分割的财产应为确定存在的财产。遗产在继承处理之前,继承人有权放弃自己对该遗产的继承。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置前,明确表态放弃自己可得的份额,那么其配偶离婚时就不能再行主张分割该继承份额。
回到本案中,若阿伟的父亲没有留下遗嘱表明阿伟的继承份额专属于阿伟自己,小莉就有权在遗产处置完毕、继承分割之后主张自己的份额。但若阿伟在父亲去世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小莉则无法再行主张。放弃继承属于继承人对其权利的重大处分,当事人在做此决定前应当深思熟虑、慎重行事,如果仅是为了不让配偶分得遗产而放弃,未免得不偿失。
相离之后,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一段感情的开始源于美好,又何必以伤害结束,让彼此难堪。相爱容易,相守难,如若走到尽头,不妨好聚好散。
《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 (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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