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女方主张家务补偿,法院是否支持婚姻家庭

哈尔滨律师 2021-12-13 13:50
珊暮(女)和柯科(男)是大学同学,2000年7月大学毕业,珊暮和柯科结婚,婚后,珊暮先后生育一子二女。

为了支持柯科工作,也为了照顾家人和孩子,2006年,珊暮辞职,做起了全职太太,在家操持家务、照料老人、抚育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婚姻关系,致使双方产生隔阂,无法共同生活。2021年3月,柯科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如珊暮同意离婚,珊暮在主张平均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是否能以自己对家庭付出较多为由主张家务补偿?

因珊暮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负担较多义务,珊暮在主张平均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可以主张家务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无法达成调解,法院认定珊暮和柯科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时,对于珊暮主张的家务经济补偿,结合双方陈述及证据材料予以认定。 主张家务经济补偿是以离婚为前提,如珊暮不同意离婚,则不能要求家务经济补偿。如珊暮同意离婚,则应当在离婚时一并主张家务经济补偿,如离婚时珊暮未主张家务经济补偿,离婚后,再主张 家务经济补偿则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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