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抓取体育赛事资讯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100万元互联网纠纷

小野杰西 2025-06-17 19:11

2025年4月24日,海淀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2025年度)》,并通报涉新质生产力知识产权纠纷十件典型案例。本案系通报案例之一。

 案 情 简 介 

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其创设并运营的甲体育网站,对甲体育网及发布的内容享有运营权益和相关的竞争权益。其发现,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某球体育网及某球体育手机WAP端、某球体育App(包括手机安卓版及手机IOS版,下称涉案网站及涉案App)专门、定向抓取、搬运甲体育网所刊载的体育资讯文章,专门搬运甲体育网热门版块的体育资讯头条文章,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某科技有限公司则认为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合理使用。

 法 院 审 理 

法院一审认为,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甲体育网的经营者,以最新、最热、最及时的体育资讯为基础,通过专门的设计和运营,在甲体育网的各个赛事频道、各个栏目的头部版块为公众提供该类赛事当前最新、最热、最受关注的体育资讯服务,以此吸引公众关注、互动、评论,并为其网站获得相应的用户量、流量,帮助甲体育网在同类体育资讯类网站中建立起了市场竞争优势。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投入的前述经营资源和服务,满足了社会公众的相关需求,增加了消费者的福利,并由此带来经营收益、市场利益及竞争优势,上述合法权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本案证据显示,某科技有限公司系未经许可抓取甲体育网站热门版块、精选版块的体育资讯头条文章展示在其运营的涉案网站及涉案App体育资讯栏目中。首先,被诉行为导致涉案网站及涉案App对甲体育网产生实质性替代效果。其次,被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再次,被诉行为影响了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长远利益。综上,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被诉行为,不当地损害了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对社会整体福利并无增益,并将损害消费者的长远利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100万元及合理开支156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本案是规范体育资讯类网站抓取行为的典型案例。体育资讯类网站以最新、最热、最及时的体育资讯为基础,通过专门的设计和运营,在网站的各个赛事频道、各个栏目的头部版块为公众提供该类赛事当前最新、最热、最受关注的体育资讯服务,以此吸引公众关注、互动、评论,并为其网站获得相应的用户量、流量,建立起的市场竞争优势,独立于体育资讯文章本身,有独立的商业价值,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本案对未经许可抓取前述体育赛事资讯的行为予以否定性司法评价,并就体育资讯类网站所享有的竞争性权益、抓取和使用行为的正当性问题进行充分论证,为体育资讯类网站的合法规范经营提供有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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