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外飞物”伤人,谁来承担责任环境保护
“天外飞物”砸伤人、砸坏汽车的新闻不胜枚举。新闻中提及的“天外飞物”就是《侵权责任法》物件伤人中的高空抛物。在高空抛物的责任划分上,《侵权责任法》实行的是“连坐制”。现在是21世纪了,怎么还有“连坐制”呀?欲知详情,跟随小编来了解一下高空抛物的“连坐制”。
(图据网络)
“天外飞物”造成财产、人身损害谁来赔?
网友提问:
律师您好,我朋友回家时把新买的车停在了自家楼下,第二天一早准备开车出门的陈先生却被眼前一幕惊呆了,车子的后车窗竟被烟灰缸砸坏。现在不知道烟灰缸是谁家的,难道我朋友要自认倒霉?有没有挽回损失的途径?
律聊网律师:
高空坠落的烟灰缸砸坏汽车是属于侵权行为。烟灰缸的管理人需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的。现在您的朋友没办法确认该烟灰缸是谁的,您的朋友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主张整栋楼的使用者对您的朋友进行补偿。
案例:(成都“天降杯具”案)
2011年8月15日,陈-涛骑电瓶车搭女友至成都提督街锦阳商厦楼下时,被一只下落的杯子砸中他的头,致其重伤并患上了创伤性癫痫等严重的后遗症,医疗费用欠下了十几万元。陈-涛的生活也因此而发生了巨大改变。
根据《侵权责任法》,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陈-涛决定以此法条进行维权,并将整栋大厦的商家作为了被告。
直到2014年4月28日,案件的开庭审理。时过3年,被告数目从开始的29家到144家再到法院最终认定的138家,一路走来异常艰难。这也成为四川省高空抛物伤人案件中,被告人数最多的案件,在国内都属罕见。
2014年6月18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宣判:锦阳商厦124户商家共同分担陈-涛的各项损失15万余元,每家承担1230元。
小编补刀:
高空抛物,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原则上并不涉及构成犯罪和刑事责任的问题,但是,在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便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根据高空抛物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程度以及抛物者的主观恶意程度,相应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高空抛物是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还可能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抛物致人伤残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可能触犯刑法,请大家予以重视。
(案例摘自: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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