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侵权行为后为何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环境保护

周律师 2021-12-26 07:09

摘要

证据能够证明公证保全的产品系被告通过合法渠道合法方式获得,故本院对其合法来源的抗辩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被告侵权的赔偿责任。

简要案情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凤祥公司)是“ChungHwa”注册商标和“”华表图案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2017年3月份左右,老凤祥公司发现被告XXX出售的“中华”牌铅笔不是其生产的,系假冒产品。后老凤祥公司对于被告店铺销售该侵权商标产品的行为采取了证据保全公证措施,于2017年7月28日将被告诉至云南省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中华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标侵权赔偿款2万元及原告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调查费等1万元,共计3万元。

被告答辩

一、被告未实施侵害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被告作为销售商,长期从“XX文体用品经营部”购进文具用于销售,该主体依法核准登记,被告的进货行为合法,主观上没有过错,因此,由于缺乏行为人过错要件,被告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并未构成侵权,且被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已主动停止销售。

二、如果被告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构成侵权,由于被告对涉案商品的取得合法,并提供了经工商核准登记的供货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被告XXX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9710号“”、第1540845号“ChungHwa”注册商品的中华牌铅笔;

二、驳回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生效判决书

(2017)云01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

律师建议

为避免您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建议经销商从正规渠道进货,同时保存好相关的进货凭证,届时,如所售商品被认定为侵犯商标权的产品时,您只需停止侵权行为即可,而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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