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未保价丢失!价值3万却受偿300!该如何维权?环境保护
网上购物、海外代购、微商
各类网络消费越来越多,
快递收得多了,
难免会遇到丢失或损毁的情况。
于是问题来了
在寄件时,因为通常不会对货物进行保价,快递一旦丢失或损毁,快递公司往往会将快递单上记载的《国内快递服务协议》条款作为赔偿依据,赔偿金额与实际造成的损失可能大相径庭,“索赔难”一度成为消费者的一大烦心事儿。
快递不小心丢失或损毁,
谁来为此买单?又该如何买单?
近日,花都法院审结的一起因快递丢失
进行索赔的案件对此给出了答案。
01基本案情
李先生是一家销售手机配件的淘宝网店店主,长期通过Y速递公司向客户寄送货物。2016年11月13日,李先生有一批手机配件需寄送给深圳市福田区的金小姐,其按照往常方式,在Y速递公司提供的空白速递单上简单填写收寄信息后,将货物交给Y速递公司的揽件员,并支付了运费43元,但当时李先生并未填写清楚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也未对货物进行保价。Y速递公司揽件员揽件后,于当天晚上将李先生的货物交至Y速递公司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滨江路的网点,该网点收件后,当天并未及时进行转运。
11月20日—30日期间,李先生多次通过Y速递公司官网查询快递物流信息,发现物流信息一直未发生变化。经李先生多次追问,Y速递公司于12月5日告知李先生其快件可能需要作遗失处理。12月16日,Y速递公司又告知李先生其快件已成功投递。李先生当即与客户金小姐联系,金小姐反映并未签收任何快递,李先生再次核查物流信息,发现并未更新,也无签收记录。
经李先生多次与Y速递公司进行交涉,2017年1月12日,Y速递公司承认并告知李先生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由于李先生并未对货物进行保价,依据速递单背面《国内快递服务协议》的约定,对未保价物品只能按照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票的标准进行赔偿。李先生不同意Y速递公司的赔偿方案,双方经多次协商后未果,李先生便具状起诉至法院,要求Y速递公司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1、Y速递公司速递单背面上记载的《国内快递服务协议》中关于“未保价物品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票”的条款是否有效?
2、李先生的实际损失如何确定?
裁判结果
李先生向花都法院提起运输合同纠纷之诉,要求Y速递公司赔偿其因货物丢失造成的实际损失37238元。为证明丢失货物的进货价值,李先生向法院提供了淘宝交易聊天截图、备货截图、进货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及淘宝订货记录,该些证据显示李先生通过实体店、微信及淘宝网三种方式分别向多家销售手机通讯配件的店铺购买涉案货物,价格合计30964元,李先生陈述另有部分货款系现金方式结账,但其中某些实体店没有向其开具收据。Y速递公司认可李先生寄送的货物为手机配件,但对李先生所主张的货物实际价值不予认可。
Y速递公司提供的Y速递(详情单)正面的“寄件人签名”一栏载明:“本人已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Y速递(详情单)!本人确认所交寄的物品价值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或短少,物品类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0元/票、文件类赔偿限额为100元/票(如另有约定的,速递费双方协商);保价快件按被保价金额赔偿”。该速递单背面印刷有《国内快递服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包括:“……赔偿标准:是否保价由寄件人自愿选择,贵重快件建议选择保价,保价费最低为1元。未保价的快件,丢失、损毁、短少,物品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票,文件不超过100元/票,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上述文字使用黑体加粗。
庭审中,李先生称Y速递公司从未就上述条款向其进行过解释说明,其也并未在“寄件人签名”处签名。Y速递公司则主张其揽件员上门收件时均会口头询问寄件人是否需要保价。
花都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Y速递公司“未保价物品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票”的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Y速递(详情单)为Y速递公司自行制作,该条款属于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Y速递公司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李先生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李先生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李先生并未在Y速递(详情单)“寄件人签名”一栏签名,Y速递公司公司亦未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方式对该条款向李先生进行说明,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Y速递公司应按照李先生的实际损失进行赔付。
关于李先生的实际损失。李先生向法院提供的淘宝交易聊天截图、备货截图、进货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及淘宝订货记录等证据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李先生已经尽到其应尽的举证义务,足以证明涉案丢失快件的价格合计30964元,Y速递公司对此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对李先生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确认李先生的实际损失为30964元。李先生主张其实际损失为37238元,但未能提供其他进货价值凭证,应由李先生对此自行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花都法院根据双方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Y速递公司向李先生赔偿损失30964元。
一审宣判后,Y速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Y速递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实践中,发生快递丢失或损毁事件后,大部分快递企业都会主张适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按照“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进行赔偿。然而,非邮政企业从事的快递业务并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不能直接适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关于限额赔偿的规定。对于丢失的未保价快递,快递企业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由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调整。
消费者在寄送快递时,填写快递单是必经步骤。快递单由快递企业提供,其上往往包含本案中所述的包括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如何进行赔付的快递服务协议条款,这些条款的内容往往存在免除快递企业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情形,使得消费者维权难上加难,不得不谓之“霸王条款”。但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该条款无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因此,如果消费者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所投寄的货物价值,即使没有保价,也应获得原价赔偿。
因此,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寄送快递时应选择信誉较好的快递企业,仔细阅读快递单正、背面中的条款,了解有关赔偿的规定,并根据运单填写好物品相关信息,如果快递物品属于较为贵重的物品最好选择进行保价,并保存好快递单、货物价值凭证等相关证据,时刻关注快递的物流情况,一旦发生快递丢失或损毁,应及时与快递企业取得联系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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