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也有“时效”,错过律师也帮不了你/错过有理难说环境保护

兰州律师 2021-12-23 01:59
很多人有一个法律误区,认为只有自己有理,什么时候维权都不晚。然而事实不是这样的,法律维权也是有时效性的,即诉讼时效。

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也就是说如果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诉讼时效为多久?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张三和李林是好朋友,2011年2月27日,张三借给李林3000块钱,李林写了一张借条,承诺最迟2011年3月15日偿还3000元借款,如果还不了,就按20%的年利率计算利息,李林在落款处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然后,还款日到了,李林却消失了,不知去向,也联系不上。张三想着反正钱也不多,时间一长,就把这件事抛之脑后了。

直到2019年,李林又出现了,张三向其索要借款,李林却称张三根本没给自己钱,无奈之下,张三将李林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林返还本金加利息。

庭审之中,李林坚持称张三并没有给自己钱,并主张还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其拒绝还款,要求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因李林否认借贷关系的抗辩没有提供事实依据,故法院对李林的抗辩不予采纳,认定张三和李林之间借贷关系成立。

由于案件发生时间为《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实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所以本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二年的规定。

由于张三出具的借条中还款时间为2011年3月15日,诉讼时效应自2011年3月16日起计算。因张三在起诉时已超出二年的诉讼时效,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应当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据此,该起诉已超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有效,法院予以支持。因此,法院最终判令驳回了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

在此案件中,张三因为错过了诉讼时效,最终被驳回请求,明明自己是占理的一方,结果被对方使用抗辩权,而最终得不偿失。

不过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是普通诉讼时效,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的是特定时效。

《民法典》第594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另外就是最长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规定的时效期间。

张三的案例也为我们带来警醒,遇到纠纷,一定要记得及时维权,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平时也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如若不知该如何维权,建议及时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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