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出台了 消费者维权并不容易环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一共89条,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历时5年出台的这部电商法明晰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与电子商务促进和法律责任,但又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还对侵权行为做出了最高200万的处罚权限。
专家表示,电商法出台后消费者维权前景可能更加不明朗,维权成本可能更高,也更依赖司法、执法部门的判断力和监管力度。
从连带责任到补充责任到相应的责任
这部法最引人注目的一条是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应的责任”,别看就5个字,却是各方博弈的结果。
在此前的《电商法》(草案)三审稿中,第三十七条的第二款规定是:“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8月27日,媒体报道称四审稿将原三审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对此,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介绍,一些社会公众、电商平台企业和法院的人士提出承担连带责任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建议将“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予以采纳。
这就意味着,今后消费者在滴滴、淘宝、拼多多这样的平台上遇到人身安全问题,再也不能直接找平台负责,只能先去找具体的商家和司机。
因此消息传出后,中国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立即明确表示,这一改动有严重隐患,将很大程度上减轻电商平台的责任,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媒体报道,今年8月16日,全国人大举行的四审稿前立法征求意见会议上,腾讯、网易、京东企业受邀参与,并派出研究人员参加,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更是亲自到场发言。与之相对应的是,作为全国亿万消费者的代表,中消协却被排除在外,电商法四审稿意见征集过程中,并没有邀请中消协参与,中消协是在媒体报道之后,才得知四审稿有此重大修改。
更让舆论关注的是,不久前,温州发生滴滴顺风车司机性侵杀害女乘客的案件,在诸多对滴滴的指责中,最为关键的就是认为其未尽到安全审核、保障义务,滴滴在随后的道歉中也承认过错,愿意担责。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表示,如果规定平台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死者的家属既可以向凶手追索民事赔偿,也可以向滴滴平台追索民事赔偿,滴滴可以在赔偿后再向凶手追偿。但如果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则需要先判定谁承担主责,如果凶手被判定承担主责,滴滴平台承担次责,那么滴滴只需要承担次责的赔偿责任了。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也就此表态,认为线上平台已经成为消费者主要的购物渠道,产品和质量也成为消费者诟病平台最突出的问题。立法应该参照对实体零售企业的管理,强化平台主体责任,而不是避重就轻。电商平台不应特殊。如果电商法开始推行将电商平台安全审核义务中“承担连带责任”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势必损伤的是消费者权益,没有为消费者权益做充分周全设计。
各方争议不断,几天后,最终表决通过的电商法,取了个最折衷的方案,修改为相应的责任。
“相应的责任”与其它法律存在冲突
业内专家普遍表示,相应的责任与现行的法律存在冲突。
时建中举例说,《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经营食品如此,网上销售的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务亦应如此。
他认为,《电商法》将电商平台未尽审核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消费者人身伤害应担责任,确定为承担相应的责任,那将面临着与《食品安全法》第131条的法律冲突。
中消协相关负责人也表示,电商平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是合理且必要的,对于遏制网购平台售假、特别是危及健康安全的食品、药品等,以及网约车司机杀人事件等恶性侵权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制约作用,可以倒逼平台守法尽责,符合当前的社会需求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
“平台方称连带责任过重,但是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责任方追偿,何谈过重?让无辜的付出生命、健康代价的消费者及其亲属去诉讼、去求偿就不是过重吗?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对关系生命健康的侵权行为,规定的都是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只有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理念发生了重大改变。”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专家陈剑认为,立法应当旗帜鲜明的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相应的责任”内涵不清,给了平台经营者推诿塞责的借口,相应的责任若是通过诉讼才能确定,势必会增加消费者的索赔难度和维权成本,使其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司法实践中,也可能因理解不一、认识不同,造成审理结果差异很大。
生命健康是人的基本权利,是消费者的首项权利。对于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务侵害消费者权益,平台经营者未尽审核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明确由立法做出规定,要求平台经营者“依法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律师认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领域,电商平台的责任从连带责任,到补充责任再到相应的承担,足以说明实务中各方博奕的激烈程度。
不过,如今电子商务法已经出台。虽然责任没有明确,但负责任的平台在运营中,应当加强监管,一是加强对平台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地址、行政许可等事项要进行核验和登记, 同时“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避免“查无此人”,否则即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平台类电商应当展开品类区分,针对可能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特别是食品药品类以及电器安全类,应当对商品和服务进行重点监控,尽到例如及时采取下架删除等必要措施、及时通过网站公告预警或改进APP类产品安全优化设计等良好的安全保障义务,避免不良后果发生。
最高只罚200万?
200万元,这是电商法开出的最大罚单。这个数字在电商法中出现3次。
第八十二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三条,涵盖了电商平台的二选一等不正当竞争、侵权及人身安全问题、山寨售假等问题,都是与企业、消费者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重大问题,但电商法给出的权限是最高罚200万元。相对于某些大平台每季度800亿元人民币的收入,这点罚款简直可以忽略不计。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律师认为,罚款数额的提高并未直接影响企业的犯错成本,“情节严重”也没有一个准确的说明,只能由监管部门来判断。同时,“可以”这个词在法律里是需要考虑的词。“可以”意味着“可以不”,又一次意味着不确定性。
虽然这笔罚款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与消费者没有直接关系,但是从内容透露出的信息来说,消费者的维权之路并没有更容易。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律师认为,不仅要加大对电商平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还应加大对商家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鉴于网上售假问责及消费者维权的困难,并为净化市场信用、规范电商行业发展之考量,应规定并提高网上售假之惩罚性赔偿金如提高至网购交易额的5倍。(据电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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