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做代理有什么风险合同纠纷
《民法通则》第66条、第67条规定,代理人违法或越权代理,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负连带责任。律师在从事诉讼和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因自身过错行为或者案件本身的复杂性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当事人的要求未得到满足,主要表现为:
(1)工作失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赔偿。
(2)对法律问题理解的偏差,造成错误。
(3)专业化程度低造成风险。如泄露商业秘密、遗失重要证据、诉讼请求不当、举证错误、越权代理、延误诉讼期限、对案件性质(案由)的判断出现偏差、为企业提供法律意见不当或错误等等,当事人完全可能以此为由要求律师退还代理费和赔偿损失。
(4)律师的不勤勉尽职、疏忽大意等过错行为。如不慎将委托人提交的重要材料遗失,错过了委托人的上诉期、举证期、申请执行期等法定期间,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或该争取的权益未能争取到,不该输的官司输了等,这些现象在实践中时有发生。
(5)律师对所办业务把关不严,或对新业务不熟悉,缺乏经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函不严谨、不真实,导致委托人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等。这在办理非诉讼业务时较常见,如有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对有关材料未认真核实,便出具了"经审查,有关材料真实有效"的法律意见书,这在近几年开展的律师为银行个人住房、汽车按揭贷款业务提供法律服务中容易发生,主要是对申请贷款的个人真实身份、实际收入的审查方面,律师大多仅是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而未能做到实质审查,这就很容易给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带来很大的执业风险,因为银行审查是否发放贷款的一个重要依据便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当事人因素。一般情况下,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与其当事人之间利益是一致的,双方并无利害冲突。但这并不排除律师与某些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之间会产生矛盾和对立。个别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或者为了保全自己,把由于自身原因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的责任推卸给律师,而部分律师由于经验不足,或者过分相信当事人,到头来吃了哑巴亏,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风险。比如,当事人未能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对某些关键问题的陈述前后不一导致律师工作中的判断错误,事后又将责任推给律师。
(二)律师自身的原因。一方面,部分律师法律专业知识不扎实、不丰富,理论水平不高,实践经验和办案能力不强,导致对一些案件的性质判断错误,或者办案程序出现错误,从而使委托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另一方面,部分律师工作态度不端正,浮躁、不塌实、不谦虚,自以为是,甚至不懂装懂,这样工作就很有可能出现失误,导致风险的产生或其他不良后果;再一方面,部分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执业纪律差,故意隐瞒事实,曲解法律,损害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的利益,从而引火烧身,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三)管理方面的原因。管理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管理,二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对律师的管理。其中最主要的是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管理。现在部分律师事务所以创收的多少作为评价律师优与劣、强与弱的唯一标准,不重视对律师业务知识和办案能力的培养和提高,不重视办案质量,忽视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没有必要的管理制度与规定,缺乏对律师必要的监管。据了解,有的律师事务所几个月不开一次全所律师大会,有的律师几个月不到事务所,直到违了纪、违了法,甚至犯了罪,事务所才清楚明白。当然,个别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对律师的监管不力,也是致使律师执业风险增大的一个原因。
(四)社会大环境中的一些消极因素的影响。一方面,部分执法机构和执法者将自己的执法行为与律师的执业行为对立起来,总认为律师是与自己作对的,对律师抱有歧视和偏见,在错误思想的驱使下,许多执法者甚至执法部门违法违纪对律师故意推委刁难,打击报复,甚至采取极端措施;另一方面,部分执法或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徇私枉法,受贿索贿,逼迫或诱使律师违纪违法办案;再一方面,部分社会公众对律师也存在不正确的认识,认为律师就是靠专法律的空子,拉关系、走后门办案,认为律师既然是当事人花钱请的,那么当事人的要求律师就应当无条件满足,因此,当一些当事人的要求未得到满足时,极易把不满和怨恨发泄到律师身上,甚至直接侵犯律师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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