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同条款的法律风险合同纠纷

温州律师 2021-12-29 03:49
法律风险

企业对外进行项目投资,与目标企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涉及有关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包括签订各方的陈述与保证、资产评估、价款确定、支付方式、过渡期安排、股权交接等事项,其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风险十分复杂。但是在实践中,投资者对于《股权转让合同》的审慎性法律设计不够重视,合同中的条款设定不充分、约束效果缺乏针对性,导致引发合同争议。纠纷产生后,因为对相关法律风险不了解,可能会导致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付出高昂的机会成本或者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后果十分严重。

防范措施

股权转让是一种运用法律方法进行资本运作的方式,通过合同条款的设计及如保密协议、技术授权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相关附属协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有关股权转让的法律保护体系。

股权转让协议中有以下容易被忽略的重要条款:

1、陈述与保证条款

陈述与保证条款是股权转让协议中最长,内容也是最繁琐的条款。但是该条款也是必备的,合同的当事人都需要就相关事项作出陈述与保证。该条款的目的在于:其一,确保企业披露的信息是真实的;其二,不实陈述方要承担相关责任。依此来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履行的可行性,降低尽职调查范围狭小,披露的信息不真实的法律风险,保障投资人的权益。

陈述与保证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无诉讼与争议妨碍:除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股份受让方披露者外,并无与股份出让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有关的任何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正在进行、尚未了结或有其他人威胁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产品质量等各方类性质的债务;

(2)股份权利无瑕疵:除本协议签订日前书面向股份受让方披露者外,股份出让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并未向任何第三者提供任何担保、抵押、质押、保证,且股份出让方为该股权的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人;

(3)目标公司与出让方无债权债务纠纷:目标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日及股权转让完成日,均不欠付股份出让方任何债务、利润或其他任何名义之金额;

(4)出让方的陈述无遗漏:股份出让方就目标公司的人事、经营、效益、财务及资产状况等相关文件作出的承诺与保证真实、准确,并且不存在足以误导股份受让方的重大遗漏;

(5)出让方不实陈述,受让方有权撤销本协议:倘若在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有任何保证和承诺被确认为不真实、误导或不正确,或尚未完成,则股份受让方可在收到前述通知或知道有关事件后14日内给予股份出让方书面通知,撤销购买“转让股份”而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6)出让方的及时通知义务:股份出让方承诺在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如出现任何严重违反保证或与保证严重相悖的事项,都应及时书面通知股份受让方。

出让方违反陈述与保证义务,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当发现出让人的陈述、保证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即可通过减扣转让价格、索赔或退出等方法来避免风险,减少损失。

2、先决条件条款

先决条件条款作为《股权转让合同》实际履行的前提条件,即合同各方当事人履行各自的义务前应具备的条件。

《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日与实际履行日是不一致的。签订合同表示各方已就股权转让达成一致;但只有具备相关条件后,才能开始股权转让和支付价款。

在实践中,通常将满足先决条件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不具备先决条件,合同就产生效力,各方当事人因此也无法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先决条件应在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全部满足,避免合同履行出现障碍的法律风险。

合同的先决条件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各方已经取得《股权转让合同》签订所需的一切同意及授权材料。股东会及董事会通过股权转让的决议。

(2)各方已经取得股权转让相关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合作人、供应商、特许经营方)的必要同意与核准。

(3)各方已经取得有关股权转让的所有行政审批(包括但不限于产业进入审批、反垄断审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转让的审批、上市公司收购审批)。

(4)股权交割日前,各方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所有声明和保证应实际履行完毕。

3、过渡期条款

过渡期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到正式完成办理股份交割的这一段时间内,明确约定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义务的条款。过渡期条款通常也作为先决条件其中之一,大部分的先决条件要在过渡期内完成。在此阶段,股权转让尚未完成,法律关系未完全确定,出让方可能怠于对企业经营管理,而投资人此时还不是企业真正的股东,无法行使股东权利,直接参与目标企业的经营。因此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投资者应要求出让方作出承诺:在股权转让的过渡期内,出让方不得有任何有可能造成受让方利益损失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担保、重大出售或购买财产行为、重大投资。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与其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

投资者可以通过向目标企业提前委派监事或者接受出让方委托管理其持有的股权,对目标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管。

另外,目标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时,应准许投资者委派授权代表列席会议;出让方进行决议投票时,应与投资者进行协商,听取投资者的意见。

4、债务处理条款

在股权转让中,投资者最关心的就是目标企业的债务问题。尤其是目标企业可能存在潜在债务或隐性债务,对于上述债务,股权出让方有的是故意隐瞒,有的是无法预料。即使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也不可能完全清楚,因此在股权转让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目标企业债务可以划分为既有债务、隐性债务及未披露债务,如果上述债务处理不当的话,容易导致投资者承担更多的债务,使得自己的利益受到损伤。所以投资者应让出让方作出充分的陈述和保证,针对不同的债务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处理既有债务,投资者要对出让人既有债务全面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债务的数额、有无担保、利率、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无权利限制要求、债务能否归为不良债务。上述问题关系到转让的价格及转让后承担的风险大小。

处理潜在债务或未披露债务,如果发生在《股权转让协议》预定的期限内,而且被实际权利人进行追索,那么该类责任首先由目标公司承担,最后责任的承担则由《股权转让协议》进行约定。对于债务承担问题应在《股权转让合同》予以明确约定。投资者应要求在正式股权交割前,目标企业所存在的未披露债务或潜在债务,不管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因为,股权的转移并不能免除投资者被追索的责任,股权转让完成后,投资者成为目标企业股东后,仍要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而后在依据《股权转让合同》中的约定向出让方进行追偿。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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