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不交费不生效条款有效吗?合同纠纷

吴律师 2021-12-26 21:50

一、一则保险诉讼纠纷引发的法律思考

二、合同义务可否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三、投保人未交付保费是否构成为自身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

四、不交费不生效条款的法律效力

  如前所述,合同义务可以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投保人未交付全部保费不构成拟制条件成就。据此,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投保人交付全部保费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并无不可,相反这正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因此应认定该条款有效。

  由于“投保人交付全部保费保险合同方生效条款”有效,则只要投保人未交付全部保费,条件即未成就;条件未成就,保险合同即未生效。因此,如果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当然,如果保险人对合同未生效负有缔约过失责任,则另当别论。

  同样,由于保险合同未生效,保险人即不得依保险合同请求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特别是,保险期间经过后,如果投保人仍未交付保费,保险人应无权请求投保人交付保费。而且,由于保险期间已经届满,此时如要求投保人交付保费,由于依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不能得到任何保险保障,对投保人一方也殊为不公。

  综上,在前述案件中,鉴于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本保险合同以保险费的全部交付为生效条件”,而B公司并未向A保险公司交付任何保费,故保险合同未生效。虽然B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承诺将于2015年5月28日前向A保险公司支付保费43000元,并于2016年6月5日再次承诺将于2016年7月1日前支付保费43000元,但由于保险合同未生效,故该承诺亦未生效,B公司无须向A保险公司支付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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