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合同纠纷
伴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迅速发展,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法律风险也逐渐展露,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纠纷也屡见不鲜。
通常情况下,融资租赁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组成,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但与一般所有权人不同的是,出租人并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对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也不承担责任。
一、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
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应当根据《民法典》第735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性质、价值、租金构成以及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综合判断。
对于虚构租赁物等方式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区别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与其他合同关系,不仅在交易中对“融资”特点的审查,更在于“融物”特点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交易中租赁物是否实际存在,租赁物登记信息或占有转移等情形都是法院关注的焦点。
二、依法认定售后回租的效力
售后回租这一特殊的交易模式,是融资租赁行业普遍开展的一种交易模式,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这种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但为防止出现以售后回租为名、行资金拆借之实等规避法律的行为,一般重点审查租赁物是否客观真实存在,租赁物转让价格与实际价值是否合理匹配,所有权是否转让,买卖合同与租赁物之间是否有对应关系等,以此作为认定售后回租是否真实有效的判断依据。
三、违约责任的处理
承租人支付保证金的抵扣处理
出租人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之初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租赁保证金,用作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履约担保。
当发生承租人违约事件时,出租人可以将保证金优先抵扣违约金、逾期利息、未付租金。合同约定抵扣方式和顺序的,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从约定。
当合同约定不明或对此未作约定的,从双方利益平衡的角度综合考虑,应以合同明确约定的融资总额为基准,将保证金在未付租金中予以抵扣。
出租人可选择要求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或主张租金加速到期请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
承租人在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其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可以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
出租人可以根据承租人的履行能力和诚信情况,在诉讼中作出最具债权实现可能的诉讼请求选择。
由此可见,在经催告承租人仍不履行的情况下,出租人有权选择要求租金加速到期,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履行期限及租金加速到期日。
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催告函,并在催告函中明确了合理履行期限,承租人在该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可以确定履行期限届满日为租金加速到期日;出租人未向承租人发出催告函,或催告函中并未明确合理履行期限,可以确定首次开庭日为租金加速到期日。
若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还可以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损失的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
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
合同中对租赁物剩余价值使用何种评估方法和估算方式无明确约定,而出租人与承租人往往在该问题上存在很大的分歧,这就导致案件诉至法院后会进入到要司法评估鉴定程序。
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支付标准
融资租赁合同中,往往会对不按期支付租金的违约情形约定违约金和逾期利息。
对于融资租赁合同中既约定利息又约定逾期利息或违约金这一情况,也要注意区分概念。利息是包含在租金中的,归为租赁成本;逾期利息是指由于逾期支付租金造成的罚利息,具有惩罚性,应注意将利息、逾期利息区分于民间借贷中的利息,特别是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借款合同,不应以民间借贷有关利息的规定来适用融资租赁。
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法释【2020】27号)更是表明了这一点,该复函明确了包括融资租赁公司在内的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违约金是按照当事人之间对违约情形的约定,具有补偿性。司法实践中往往认为同时约定了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标准过高,一般会根据融资租赁中的实际损失做为判断基础调整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但对于该损失的也缺乏相应的判定标准。这里的实际损失往往包括资金占用损失、业务收益损失(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伊始已经确定的收益以及有证据证明的预期收益)、出租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等。
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对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有更明确的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融资租赁纠纷的违约金和逾期利息的调整,各地法院亦未形成统一判例。
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应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合同的签订系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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