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在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中的应用合同纠纷

贵州律师 2021-12-25 10:37

案例概述

  2014年10月12日,陈某在农商银行贷款10万元,期限自2014年10月12日至2015年10月11日,蔡某、郑某各签订《保证函》一份,为此贷款提供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后2年。贷款到期后,陈某未依约归还贷款本息,蔡、郑二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经催收无果,农商银行于2018年1月起诉至当地法院。

庭审现场

  陈、郑二人经法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蔡某到庭,以保证期间已过为由提出抗辩。

  农商银行提交的证据有:1、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一份;2、保证函二份;3、结息清单一份;4、陈、蔡二人签名的催收函一份,落款日期为2015年10月1日。到庭双方对以上证据均予认可。

判决结果

  经庭审,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归还农商银行贷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被告蔡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农商银行对被告郑某的起诉。

法理分析

  1、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2018年7月2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2017年9月30日前诉讼时效已满二年的,以诉讼时效二年计算,若未满二年的,诉讼时效以三年计算。

  此案中,贷款期限截止至2015年10月11日,到2017年10月1日时,诉讼时效未满二年,故应适用新法三年的诉讼时效。农商银行于2018年1月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2、为何蔡某需承担担保责任,而郑某不需要承担?

  担保期限为除斥期间,就是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即发生该项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不能中止、中断、延长。上述案例中,蔡、郑二人的担保期限为自贷款到期后二年。若二年内农商银行要求蔡、郑二人承担担保责任,那么诉讼时效就从最后一次催收开始计算。农商银行提交的催收函中,并无郑某的签名,而农商银行又在贷款到期二年之后才提起的诉讼,故丧失了要求郑某承担保证责任的实体权利。而对于蔡某,农商银行在贷款到期后二年内进行了有效催收,并保留了催收函,故从催收函落款的时间开始三年内,农商银行都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蔡某承担担保责任。

  而且,除斥期间是法院主动审查的,即使郑某未提出辩护意见,法官也要审查是否超过了除斥期间。

风险提示

  现行民事诉讼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许多信贷员认为只要在三年内提起诉讼便可。但在农商银行现行的格式合同中,担保期间一般为贷款到期后二年。在这二年的除斥期间内,信贷员惰于行使权利,以至于出现了担保人脱保的情形。

  笔者建议,对担保期限为二年的不良贷款的诉讼,仍应在二年内进行。若因种种原因未在二年内提起诉讼,应在二年内进行有效催收,并保留书面证据。切不可将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相混同。

来源:网络

声明

本平台所推送内容除署名外均来自于网络,仅供学术探讨和信息共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延伸阅读
  • 买卖房屋合同要不要到公证处公证?

    买卖房屋合同本身不需要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即生效。这意味着,只要合同满足法律

  • 女子买酒店9年未过户已患癌离世

    直到患癌离世,赵女士也没等到这场“酒店诉讼”的最终结果……赵女士是四川乐山商人,9年前以4600万元购买昆明一家酒店,并约定4个多月内完成房屋产权过户时再付尾款。她按合同约定首付了2200万元,后又追

  • 房屋转租合同有怎样的效力

    房屋转租合同有怎样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法律拘束力。,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