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包薪制拒绝员工加班费是否合同合同纠纷
很多企业,因为有经常性的加班,为了防止员工额外主张加班费,就出了这样一套制度:每个月都会有不定时的加班,但是这个加班费是已经包含在固定工资里的,不另外计算。
那么,就针对这种类似于“包干制”的“包薪制”,来重点谈一下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包薪制”是否合法?
很多人质疑“包薪制”本身的合法性,认为单位本身这样做的目的就不纯,就是想钻法律的空子让员工无偿加班。
但其实,这个制度的设定本身是没有问题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所以说,在不违反《劳动法》的前提下,企业是有权利决定工资的发放方式,并与劳动者达成协议。
试想,如果这个“包薪制”的工资够高,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肯定是有劳动者愿意这样签订的。
因为法律已经规定了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加班费的计算标准,以及每日和每个月的最长加班时间,这样就可以根据每个月的总工作时长以及实发工资,来计算出时薪是否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二、企业能够以“包薪制”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根据第一部分对“包薪制”合法性的分析, 企业肯定是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包薪制”的约定免于额外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
具体的情况就是:如果劳动者每个月的平均时薪达到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劳动者就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不得额外主张加班工资;如果未达到,企业就必须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补齐少给员工支付的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包薪制”的前提是不得违反法律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加班费支付标准的规定。
如果没有这条的限定,企业不排除会尽量压低劳动者的工资,而超出法定要求让员工无偿加班,从而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三、“包薪制”对于劳动者有哪些启示?
首先,劳动者在找工作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实行“包薪制”的工作岗位,在签劳动合同之前,一定要问清楚加班情况。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因此,劳动者在签合同之前一定要问清楚加班的时长,并心里有个预算按照目前的工资约定标准,平均时薪能否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达不到,劳动者是可以要求增加劳动报酬的或者拒签。
其次,如果企业强制要求劳动者超时加班,并且不足额支付加班费的差价,劳动者是可以走被迫离职,要求公司补齐工资差价,并且可以主张支付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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