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活动中常见的违约责任有哪些合同纠纷
据网小编了解,每到年底,就是民工兄弟们讨薪要债的高峰时期。在建筑活动中,挪用资金扣发民工工资成为普遍现象。当然,随着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建设活动中各种违法违约的情况,现在得到好转。建设活动中常见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一、建设活动中常见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1、发包人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不按照合同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导致工程无法按时按进度进行施工,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监理人的违约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设计人的违约责任,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或者因为设计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赔付相应的损失。
二、相关法律规定
《建筑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合同法》
第四百零六条 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七条 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阐明了在建筑活动中经常出现的违约现象,已经会受到哪些处罚。网小编认为我国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期,全国各地都在搞建设,修路筑桥。在建设前就要提前做好各项安排,尤其是要资金到位,才开工!以免造成资金断裂造成违约。大家对此有疑问可以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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