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是什么性质单位?法律顾问
其性质是居民委员会是我国城镇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即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组织法》第3条,其任务是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社区居委会的性质使其区别于国家机关、其他群众组织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社区居委会与国家政权机关的区别在于,在我国,国家政权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社区居委会不是任何一种国家权力机关,也不是国家权力的派出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居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
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基层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
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第十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以及居民委员会成员生活补贴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和分配;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贴。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应当依照本法执行。
此外,也没有街道办事处对居委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和支持。
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街道办事处不会与居委会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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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是什么性质单位
居委会不是用人单位,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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