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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偷窃,事后威胁发生关系怎么判?法律顾问
哈尔滨律师
2022-05-18 05:14
男子约失足女上门服务,事后发现被盗窃5000元。为弥补损失,男子假冒顾客约女方从事嫖娼交易,事后未付款,女方报警。这构成强奸罪了么?来看看法院怎么说的……
事发青海西宁,张某,男,1986年出生,初中毕业,某学校水电工。去年3月,张某通过某知名社交软件认识女方许某,二人商定以3000元价格发生性关系。第二天,许某至男方家中服务,交易完成后,女方趁男方洗澡之际盗走张某包中的5000元现金后离开,并将男方微信号码删除、拉黑。
张某为要回被女方多拿走的2000元,使用其他微信号码添加女方为好友,并约好以2000元的价格在一宾馆内发生性关系。女方到达宾馆房间后,发现是张某便欲逃离,遭到张某殴打,并威胁女方报警追究其盗窃责任,要求与女方发生性关系。
在张某威胁下,女方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期间张某对二人发生性关系的过程进行了手机录像,事后男方未付嫖资。女方报警将张某抓获归案。
一、张某(男)这种行为构成强奸么?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张某提出了三点理由,认为自己不属于强奸:
1、其第二次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系二人约好的嫖娼,其之所以未支付2000元嫖资,是因为上次女方多拿了他2000元。
2、女方见到他虽然想走,是因为怕之前盗窃的事情被他打击报复,并不是不愿意和其发生性关系。
3、其殴打女方是想就上次盗窃的事教训女方,并不是威胁女方与之发生性关系。
司法实践中,对是否构成强奸的认定非常简单,只看一点: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了女方的意志。本案中,虽然二人约好进行嫖娼活动,男方事后也辩称其未支付2000元嫖资是因为上次女方多拿了其2000元,但这只是其单方面表述,其并未就该事项与女方进行约定,女方也未收受其任何财物,因此无法据此认定第二次性行为为嫖娼活动。
实际上,当女方到达宾馆见到男方后,已经想要离开了,此行为即是一种取消交易的表示,而男方阻止女方离开,并对女方进行殴打后发生性行为,已经侵害了女方的性自主权,构成了强奸罪。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二、本案中的许某(女)是否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以看出,单次盗窃数额较大的,或多次盗窃的,均可涉嫌盗窃罪。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本案中,女方未经男方同意,多拿走了2000元,已经构成了刑法中的盗窃“数额较大”,涉嫌盗窃罪。但具体实践中,也会考虑到犯罪的情节、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并不一定判刑,有可能只单处罚金。
三、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得到哪些启示?
1、性自主权不可侵犯。性自主权与本人的职业、身份等无关,即便双方之前谈好要嫖娼或一夜情,只要女方在事前、事中表示拒绝,男方即不得再违背女方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否则即构成强奸。
2、勿以恶小而为之。对本案中的女方许某来说,其在第一次嫖娼活动结束后顺手牵羊多拿走2000元的行为,实际已经涉嫌盗窃罪,如果此时男方追究,许某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对本案中的男方张某来说,其财物被盗窃后应该报警,而不是采取私了的方式。最后将自己从受害者变成了犯罪者,要受三年牢狱之灾,实在是不应该。
3、学法懂法非常重要。这个不用赘述,关注我,学法律知识,免受牢狱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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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青海西宁,张某,男,1986年出生,初中毕业,某学校水电工。去年3月,张某通过某知名社交软件认识女方许某,二人商定以3000元价格发生性关系。第二天,许某至男方家中服务,交易完成后,女方趁男方洗澡之际盗走张某包中的5000元现金后离开,并将男方微信号码删除、拉黑。
张某为要回被女方多拿走的2000元,使用其他微信号码添加女方为好友,并约好以2000元的价格在一宾馆内发生性关系。女方到达宾馆房间后,发现是张某便欲逃离,遭到张某殴打,并威胁女方报警追究其盗窃责任,要求与女方发生性关系。
在张某威胁下,女方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期间张某对二人发生性关系的过程进行了手机录像,事后男方未付嫖资。女方报警将张某抓获归案。
一、张某(男)这种行为构成强奸么?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张某提出了三点理由,认为自己不属于强奸:
1、其第二次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系二人约好的嫖娼,其之所以未支付2000元嫖资,是因为上次女方多拿了他2000元。
2、女方见到他虽然想走,是因为怕之前盗窃的事情被他打击报复,并不是不愿意和其发生性关系。
3、其殴打女方是想就上次盗窃的事教训女方,并不是威胁女方与之发生性关系。
司法实践中,对是否构成强奸的认定非常简单,只看一点: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了女方的意志。本案中,虽然二人约好进行嫖娼活动,男方事后也辩称其未支付2000元嫖资是因为上次女方多拿了其2000元,但这只是其单方面表述,其并未就该事项与女方进行约定,女方也未收受其任何财物,因此无法据此认定第二次性行为为嫖娼活动。
实际上,当女方到达宾馆见到男方后,已经想要离开了,此行为即是一种取消交易的表示,而男方阻止女方离开,并对女方进行殴打后发生性行为,已经侵害了女方的性自主权,构成了强奸罪。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二、本案中的许某(女)是否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以看出,单次盗窃数额较大的,或多次盗窃的,均可涉嫌盗窃罪。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本案中,女方未经男方同意,多拿走了2000元,已经构成了刑法中的盗窃“数额较大”,涉嫌盗窃罪。但具体实践中,也会考虑到犯罪的情节、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并不一定判刑,有可能只单处罚金。
三、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得到哪些启示?
1、性自主权不可侵犯。性自主权与本人的职业、身份等无关,即便双方之前谈好要嫖娼或一夜情,只要女方在事前、事中表示拒绝,男方即不得再违背女方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否则即构成强奸。
2、勿以恶小而为之。对本案中的女方许某来说,其在第一次嫖娼活动结束后顺手牵羊多拿走2000元的行为,实际已经涉嫌盗窃罪,如果此时男方追究,许某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对本案中的男方张某来说,其财物被盗窃后应该报警,而不是采取私了的方式。最后将自己从受害者变成了犯罪者,要受三年牢狱之灾,实在是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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