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层含义法律顾问

云南律师 2022-04-29 06:30
“ 一事不再理 ” 原则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是诉讼系属效力,即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这一层含义着眼于诉讼经济原则和避免前后矛盾裁判;
第二是既判力的消极效力,即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这一层含义意在于维护法律及裁判的安定性和权威性,避免当事人长期处于纠纷状态。,实践中如何认定“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目前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 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该规定是我国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渊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对重复诉讼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规定。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
(1)当事人相同;
(2)诉讼标的相同;
(3)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构成重复起诉。对于重复诉讼的案件,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二)如何认定“一事不再理”原则
1.当事人相同
前诉和后诉的当事人相同是判断案件是否属于重复诉讼的外观标准。但“一事”的界定标准并不要求当事人在前后诉中的地位也相同。此外,在前诉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前诉中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就相同事实再次起诉的,也属于当事人相同的情形,属于重复诉讼。
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当事人不同也可能构成同一诉讼。如前诉判决可以约束一些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情形,如权利义务的继受人等,虽非前诉的当事人,但因为受到前诉判决既判力的影响,故实际上也应视其为相同的当事人。
2.诉讼标的相同
诉讼标的又称诉讼对象,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审理和判断的对象,即当事人所主张的实体请求权或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实践中法院一般根据案件事实、法律关系以及请求权基础等来判断诉讼标的。如一方当事人以收条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返还借款,被裁定不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后,以不当得利为由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返还款项,请求得以支持,这里便是法律关系不同,则诉讼标的也不同,虽然前后诉的当事人一致,但不构成重复起诉。,在出现请求权竞合时,可能构成重复起诉。如当事人到医院治疗疾病,因过错的医疗行为造成伤害。受害人与医院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是医疗损害赔偿侵权纠纷。作为竞合的法律关系,如果当事人选择了医疗损害赔偿的侵权之诉,主张了相关的损害赔偿,在得到支持或者未得到支持的情况下,又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由重新起诉,再行主张相关赔偿的,即使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不相同,但是也应当认定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
3. 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
判断是否属于“一事”的另一重要标准就是诉讼请求相同。这里的诉讼请求相同实际上包含了四层含义:
(1)前后诉诉讼请求完全相同;
(2)前后诉的诉讼请求表述不同但实质内容相同;
(3)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次比较具有补充的性质或具有可在前诉一并提出的情况;
(4)后诉的请求具有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形。,因此,判断诉讼请求是否相同应当综合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性质等因素,判断诉讼请求的种类是否相同。在种类相同而具体要求不同的情况下,实际上还是相同的诉讼请求。例如,当事人在前诉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败诉后又就同一事实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删除侵权链接,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此类变更仍旧属于相同的诉讼请求。,另外一个“一事”的标准是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对于“实质上否定”的含义及情形,目前并未明确予以规定,可以结合案件中是否具有新的事实,以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基于新的事实进行判断。如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在前诉中主张对方违约,法院已经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并做出判决。而另一方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又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后诉诉求虽然与前诉不一致,但是后诉的诉讼请求否定前诉生效的结果,也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但是若后诉案件中出现新的事实,且诉讼请求基于新的事实,则不属于重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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