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打赏是否属于消费行为法律顾问

石家庄律师 2022-02-25 20:37

直播打赏是否属于消费行为

依据我国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打赏主播并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所以不属于消费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网络直播中常见的三大违法行为 

(1)著作权侵权行为

网络直播的实时性使获得作品的方式极其简便,网络上出现大量未署名的网络作品未经允许被复制、肆意的使用。我们经常会有疑问:网络直播中主播所唱的歌曲、播放的视频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吗?虽然著作权中没有具体的说明网络直播属于哪种权利,但依据法律的规定,公民自创作作品完成之时,独立创作的作品都应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因此主播唱的歌曲、播放的视频就相当于实时直播的放映会、歌手现场演唱新歌,实质上作者仍享有著作权,并不因为方式的不同,其权利就不复存在,因此著作权受到侵犯时,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广播组织权侵权行为

网络直播平台常常会出现未经广播组织允许,对电视台节目转播的情况,实质上这种行为也构成侵权。广播组织者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信号及自己编排的节目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未经电视台的允许,对其直播的诸如篮球比赛的体育赛事、电视剧进行转播或者复制,虽然不构成对体育赛事的侵权,但对广播组织享有允许他人转播节目的信号、电视剧制作人的著作权构成侵犯。

(3)传播违法信息

为了博取点击量,主播们费尽心思找亮点,传播诸如“演示多种死法”、“如何盗墓”、“自学自制病毒”等违背公序良俗、破坏社会风气的信息,网络直播成了违法犯罪的传播平台。这些行为实质上起到了教唆、帮助他人犯罪的作用,如果行为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延伸阅读
  • 直播平台演艺合作协议模板

    甲方(直播平台): 乙方(演艺人员/经纪公司): 鉴于甲方为一直播平台,拥有丰富的直播技术和经验,愿意为乙方提供直播平台技术支持和播放资源;乙方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专业水准的演艺人员/经纪公司,愿意为用

  • 网红机场闹事被拘 膨胀令人晕头转向

    10月15日,一则关于航空测评网红主播“小虎行”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强迫志愿者摘口罩的视频引起广泛关注。10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王某某严重扰乱值机秩序,巡逻民警及时到场制止,并将

  • 直播间的新型骗局出现了

    一件普通的瓷器经过精心伪装竟成了“大师之作,传世名器”在电商直播间诱骗网友高价购买9月11日武汉市武昌区警方通报近日警方赴江西省某市在当地警方的支持下侦破了一起直播售卖瓷器诈骗案抓获团伙成员12人01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