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剩余原则法律顾问
消费者剩余的概念,是纽约大学教授马*尔。在《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提出来的。消费者剩余是衡量消费者福利的重要指标,被广泛地作为一种分析工具来应用。产业的社会福利等于消费者剩余加上生产者剩余之和,或者等于总消费效用与生产成本之差。1977年a.k.迪克西特和**格利茨将内在规模经济引进一般均衡模型,推出了市场考虑最适度边际利润而社会考虑消费者剩余的结论。一般认为,消费者剩余最大的条件是边际效用等于边际支出。
消费者剩余(consumersurplus)又称为消费者的净收益,是指买者的支付意愿减去买者的实际支付量。消费者剩余衡量了买者自己感觉到所获得的额外利益。简单地说,就是买者卖者都希望从市场活动中获得收益。
计算公式
消费者剩余=买者的评价-买者的实际支付
举例说明
就举买电脑的例子吧。虽然都知道**公司的电脑质量和性能不错,但是,愿意支付的价格是有差异的。孙-权富甲一方,愿意出9000元的价格买天想电脑;张-辽觉得关羽不会骗他,愿意出8700元;周-瑜愿意出8300元;曹-操只愿意出8000元成交。假如现在**公司就只有1台电脑可卖,由4位买者竞价,最后的胜出者肯定是孙-权,当他以8750元买到这台电脑的时候,他的额外收益是多少呢?比起他愿意出的9000元来,他还得到了250元的“消费者剩余”。假如现在有4台天想电脑出售,为了使事情简单化,就统一以8000元的相同价格卖出,结果会是怎样的呢?
我们可以发现,除了曹-操没有得到消费者剩余之外,其他几个人都不同程度地得了消费者剩余。其中最多的当然是孙-权,他获得了1000元的消费者剩余,张-辽获得了700元的消费者剩余,就连周-瑜也获得了300元的消费者剩余。这样算来,4台天想电脑的消费者剩余之和是2000元。实际上曹-操虽然没有获得消费者剩余,也并没有觉得自己吃亏,因为他没有以高于自己愿意支付的价格去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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