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炒栗子小店因"最"字被罚20万合理吗法律顾问
在经营场所内外使用“最好”、“最优”等绝对化宣传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但是一个小商贩因为广告中的“最”字被罚20万合理吗?是否有法律依据?
3个月前,杭州方某炒货店里来了两个男人,他们买了半斤糖炒栗-子。随后他们发现栗-子的外包装牛皮纸袋上面写着“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他们认为这个“最”字违反了新广告法,要求方某赔1000元。老板方某觉得对方在敲诈,直接拒绝。
2月1日下午2点半,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6楼会议室,针对方某要不要罚20万的事情进行听证。
3月23日,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缴纳罚(没)款通知书》送到方某店里,上面确认“罚款人民币20万元,如逾期缴纳,每天加处罚款额3%(6000元)的罚款。”
听证后50天,方某接到20万罚单
在2月1日听证会上,方某穿一身炒货工作服亮相,还带来了律师。“我在炒货店里的确使用了‘最’字,但就因为一个字就罚20万,论到哪里都站不住脚的。”说到激动处,他站起来,带着哭腔。
但昨天送达的行政处罚文书说明,方某在听证会上的申辩并没有被市场监管部门采信。《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称:对于当事人及委托律师提出的申辩不予采信,方某在经营场所内外使用“最好”、“最优”等绝对化宣传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故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停止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同送达的是一份《缴纳罚(没)款通知书》:你单位(方某)于2016年4月6日前携带本通知,将罚款交至本市建设银行各代收机构,逾期未交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也就是说,方某必须在15天内将20万罚款交清,否则每天将被加处6000元罚款。
市场监管:已是从轻处罚,20万是最低线
在当时的听证会上,方某及辩护人申辩说:第一自己的广告不能定义为“大众传播媒介”;第二对于第一次行为违法,只能“先整改,整改不到位才能处罚”;第三投诉人非消费者身份,有欺诈嫌疑。
西湖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对这些申辩进行了一一回复。
“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自己商品的行为,都适用广告法。当事人不能因为不学法、不知法而免于处罚。至于投诉人的身份问题,每个公民都有举报权,举报权和对方是否是职业打假人的身份无关。”
相关负责人说,基于上面几个原因,市场监管局没有采信方某炒货店方面提出的申辩,但结合案件本身“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故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也就是说,处罚时选择了“20万~100万”罚款中的最低线。
由此他认为,监管部门的处罚是有法可依、程序到位的。
方某:暂时不会交罚款,会继续申诉
知道这个结果,方某表示自己没有这么多钱去交罚款,自己的所作所为和20万罚款明显不对等。
他觉得自己经营一个很小的炒货店,监管部门放任大机构而找他的麻烦,有“捏软柿子”的嫌疑。
“不管怎么样,我都会找办法申诉,要么找政府部门,要么找法院。”方某说,律师已经跟他讲过,可以在60日内向西湖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现在我正在考虑选择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起诉。”方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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