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重要作用法律顾问

孙律师 2022-02-11 07:57

行政许-可听证是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程序。其作用十分重要。今年6月29日,桑植县水利局在本县五道水镇集镇人畜饮水工程取水许-可之前,举行了公开听证,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一、听证事由:取水申请人陈*海系五道水集镇人饮经营管理工程承包人,于2007年2月13日向我局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我局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随后,我局分别向利害关系人五道水镇岔角溪村民委员会及**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水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告知书》,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力。在规定的期限内,岔角溪村民委员会没有提出意见,视为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力,**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取水点的设置上提出异议。鉴于上述情况,我局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与利害关系人利益关系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启动听证程序。二、听证过程及结果:2007年6月29日,县水利局如期公开举行了听证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许-可承办人按照听证程序提交了事实依据、进行了陈述、当场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听证人员进行了当场调查。申请人陈*海称其申请取水主要用于集镇人饮,确保集镇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所需,申请的条件具备,程序合法,加上取水点尚无人申请取水,且原来的集镇人饮工程的取水也在现申请取水点,此取水是原来取水工程的延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予以许-可。利害关系人**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取水申请人陈*海申请的取水点,系原雅雀洞水电站3#机组发电的取水点,虽尚未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有其历史的延续性,且亦准备申请办理取水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考虑水电站的利益。通过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以及听证员的调查,查明其事实是:1、**源水电开发公司所属的3#机组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建成投产,运行至今没有办理取水许-可手续,2、申请人取水对周边环境及周围群众的生产生活没有影响,3、与3#机组取水的冲突已由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张-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解决。根据调查事实,听证主持人现场宣布听证结论:准予申请人陈*海取水许-可,取水点按原设计的位置不变。随后,县水利局向申请人颁发了《取水许-可证》,利害关系人**源水电开发公司认为通过听证,取水申请人陈述的取水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程序合法,对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许-可,心服口服。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参加听证会旁听的相关村组干部和群众代表通过参与听证过程也认识到了:水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仅没有随意转让、买卖的权力,而且取水还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审批才行。三、对办好行政许-可听证会的几点思考一、行政许-可听证是立法目的的一种体现。《行政许-可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而立法。在听证会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平的阐述自己的观点,说明自己的理由。这正是立法目的所在。通过听证达到对法律的统一认识,使许-可在和谐的环境中进行。二、行政许-可听证是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遵循的“三公”原则的体现。《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听证会公开举行,面对广大旁听的群众,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许-可承办人进行公开公平的陈述、质证和辩论,而行政许-可机关根据陈述、质证和辩论的结果进行公正的办理,是“三公”原则的真正体现。三、行政许-可听证是提高行政效率,节约行政许-可成本的一种方式。表面上看,行政听证程序的设置非但没有减少成本,反而增加了行政机关的负担。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一项行政许-可决定,必须得到相对人的理解和认可,使相对人在程序完成之后,能够心悦诚服地服从决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行政许-可机关承办人员的参加下,进行举证、质证。通过举证和意见地陈述、申辩,进一步核实证据,查清事实。这样,可能了解到一些此前自己并不清楚的事项,对整个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确实违反了相关行政法律规定时,便可能及时修正之,这并非意味着对权利的限制,而是在保留了当事人原有的行政救济权利的同时,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同时,由于行政许-可机关在做出最终行政决定之前,通过听证程序进一步查清事实,对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事前救济,将相关人员权益的保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也可以避免了因违法行政而导致国家赔偿造成的不必要的成本增加,有效的推动了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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