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分会章程法律顾问

沈阳律师 2022-02-08 05:49

招标代理分会章程中,介绍了业务范围、会员、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机构的名称为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招标代理分会。

第二条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招标代理分会是由在深圳市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自愿结成的,对招标代理行业进行行业管理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招标代理分会隶属于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

第三条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本行业各会员单位和个人,实现行业自身管理,提高招标代理行业的素质及管理水平;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分会接受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分会所有会员均享有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分会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宣传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基本建设方针和政策,承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任务,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招标代理行业和规范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保障招标代理单位的依法执业,维护招标代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反映招标代理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第九条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代理单位的资质年审;办理招标代理单位设立和升级的初审。

第十条拟定招标代理单位执业规则和制度。

第十一条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单位进行调查,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会员开展招标代理理论与实务研讨活动,总结、交流业务经验。宣传招标代理制度,推动招标代理业务的开展。

第十三条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执业纪律、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四条调解招标代理单位与业主之间的争议。

第十五条组织行业内的工作检查,开展行业评比活动,推动招标代理市场的规范化运作。

第十六条积极组织与境内外同行的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组织会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编辑出版有关招标代理刊物和技术信息资料。

第三章会员

第十八条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招标代理分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深圳市执业的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单位;

(二)拥护本分会的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分会。

第二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二十一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分会章程的讨论;

(三)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享有分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取分会出版的刊物、资料;

(五)有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分会章程,执行分会的决议;

(二)承担并积极完成分会委托的工作;

(三)关心分会工作,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应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遵守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

(六)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五条本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本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由各招标代理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参加。

第二十七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会员大会每二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分会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会费标准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原则上须由理事本人参加,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的,可由书面授权人参加,如连续两次未参加理事会议,则视为自动失去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本分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会员单位中产生,理事单位应指定主要负责人担任;担任理事、常务理事的人员如有变更,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须提出书面的变更材料,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替补。

第三十七条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建设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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