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答辩状法律顾问
答辩人:XX市人民政府,住所地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张XX,市长
现就原告隗XX等人诉答辩人行政不作为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在诉状中编造、歪曲了事实
原告在诉状中称:“XX区人民政府为了占用原告转正名额,虚构XX铁矿被被告批准关闭的事实,擅自下文并动用公安强迫清退原告回乡”——答辩人注意到,原告的这一陈述内容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
实际情况是,XX铁矿早已于1982年被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包括原告等人在内的铁矿工作人员均被作了妥善安置,原告等人作为该矿曾经的临时工,对此是知悉的、同意的,并且接受了安置条件。
二、原告的投诉请求已经得到人民政府的复核意见
1原告的主要投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原告的请求主要有两项:
第一,撤销历政发[1982]125号文件;
第二,为自己办理退职手续(享受相关待遇)。
原告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是以下两点:
一是计划内临时工不应被辞退;
二是XX铁矿没有被关闭。
2原告于2010年12月17日向答辩人邮寄《请求》之前,曾两次通过信访途径向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问题,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均已作出了明确的答复、复查意见
原告的第一次信访过程:
2008年,原告等人曾以“计划内临时工不应被辞退,XX县政府执行文件错误,XX铁矿没有被关闭,自己应当享受退休待遇”为由向XX市XX区经济贸易局提出信访请求。2008年12月19日,XX市XX区经济贸易局作出《关于原XXXX铁矿临时工韩*亮等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明确地答复原告等人:信访人(即本案原告等人)要求解决的信访事项无政策依据。
原告的第二次信访过程:
2010年,原告等人又以上述事实和理由向XX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请求,XX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法作出了答复。
原告对XX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的答复不服,向XX区人民政府请求复查。2010年7月21日,XX区人民政府作出了《XX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3对于原告上述信访,答辩人已给出了最终复核意见
原告等人对《XX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仍然不服,又向XX市人民政府(答辩人)请求复核。2010年9月16日,XX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了[2010]21号《XX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决定“维持XX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隗开喜、韩*亮等人的信访复查意见。”
三、原告于2010年12月17日向答辩人邮寄《请求》的行为是第三次信访投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与前两次相同
原告第三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计划内临时工,不应被辞退,XX铁矿没有被关闭”——而这恰恰是原告前两次信访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属于重复信访!
四、答辩人不再受理原告《请求》的行为合法
《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综上所述,在信访请求得到复核意见的情况下,原告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答辩人提出请求时,按照法律的规定,答辩人不再予以受理,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被驳回。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人民政府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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