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顾问
一、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二、阻碍执行职务行为行政处罚的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三、阻碍执行职务怎样才构成犯罪
1.必须是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所谓暴力,主要是指殴打、捆绑、伤害等强力行为。所谓威胁,是指对以上人员公然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损害名誉相威胁。如果用暴力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打成重伤,或重伤致死,是牵连犯罪,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如果是故意杀死的,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只是对上述工作人员吵闹、谩骂、不服从管理,并未实施暴力或威胁方法的,不构成犯罪。当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必须是依法执行职务。如果不是依法执行职务,而是利用职权违法乱纪或者滥用职权,激起群众公愤,群众对他进行阻止,或者将其扭送至有关部门说理,不能认为是构成犯罪。
2.行为人主观上是出自故意。
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正在执行公务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而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目的是阻碍以上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如果不知对方是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而对其实施了上述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但不构成本条的犯罪。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应当把本条的犯罪行为同某些生产者对某些管理措施不理解,发牢骚、讲怪话,与国家工作人员吵闹行为区别开来;同生产者、销售者有正当申诉理由,要求有关部门解决,但方法不当而发生的顶撞行为区别开来。对后者是说服教育的问题,不能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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