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买的电子书,网上分享却被索赔20万?法院判了!法律顾问

钱律师 2022-01-16 07:24
自己在网上购买的电子书,能像纸质书一样,分享给别人看吗?

近日,厦门市区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某网友将购买的电子书上传至网络图书馆,结果被告索赔20万。一起来看看怎么回事吧!

信息公司索赔20余万元

事情是这样的。平时张三就非常喜欢看网络小说,在2019年9月3日,他在网购平台花费了9.9元购买了一本电子书,于9月5日,将这本电子书上传至某网络图书馆。

张三的这一举动,被北京一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据悉,该公司享有这本书的授权期限至2019年11月20日。这家公司不仅独家享有这本网络小说的网络传播权,同时还包括了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公司要求小林删除上传的作品,另外赔偿经济损失20余万元。

张三观点:自己并未侵权

张三认为,这是他花钱购买的电子书,来源合法,属于他的虚拟财产,他有权决定这本书怎么使用。电子书应该和其他商品一样,既然购买了,就拥有出借和转让的权利。另外,虽然自己上传到该网站,但设置无法多人同时阅读,作品使用的时间和空间都是相对固定的。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张三在未经权利人许可且未支付报酬,擅自将小说上传至互联网平台,使得不特定公众可以获得信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子书,侵犯了信息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不过,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信息公司的实际损失和张三侵权获利,综合考虑作品的商业价值、创作难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张三向信息公司赔偿1万元。 自己买来的电子书,为什么不能分享?

个人购买的电子书,仅仅只享有一定时间内阅读该书的权利,并未拥有著作权。该书的著作权仍属于电子书的作者或者相应权利的被授权人。

本案中,张三将购买的电子书上传到网络,供网友阅读、下载,其实属于著作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的范畴,该权利并没有因张三购买了电子书而转移到他身上。该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延伸阅读
  • 意大利米兰法院裁决Cloudflare CDN/DNS等多项服务必须自动屏蔽盗版网站

    Cloudflare 是全球知名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其提供的服务包括全球网站加速 (CDN)、DNS 域名解析、WARP 和流量代理服务等。目前在意大利反盗版组织正在通过各种法律诉讼打击盗版网站,在意大

  • 诉讼离婚可以请法院申请调查吗要多久吗

    法院调查取证的时间没有一个固定的明确时长。(一)简易情况如果案件事实比较清晰简单,相关证据获取也较为容易,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例如,对于一些本地的银行账户信息查询,且银行配合度高的情况下,可能数天到

  • 离婚诉讼中要怎样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1)提出申请的人必须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2)须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在程序上应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