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买方可采取何种措施,避免卖方 “一房二卖”?法律顾问
二手房买卖中办理网签备案可以有效预防“一房二签”,但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办理网签,买方可以通过预告登记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可以根据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表明自己是这套房子的“未来主人”。
这样的话,即使卖方将房屋另行卖给他人,买方依然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
第一个案例是况某与王某、倪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9年3月17日况某为购买王某、倪某(二人系夫妻)的房屋向倪某支付定金5万元,并当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售价格为325万元。2019年6月26日起,况某多次要求王某、倪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某、倪某一直未予回应。2019年7月4日,王某、倪某就涉案房屋为案外人段某晓设定了抵押权。之后,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5万元,并赔偿因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经鉴定,案涉房屋的市场价值为4058900元。王某、倪某、况某一致确认房屋交易价格为330万元,况某自愿接受差价损失赔偿7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倪某系违约方,王某、倪某就涉案房屋为案外人设定了抵押权,导致涉案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主观恶意明显,故判决王某、倪某、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王某、倪某退还况某定金5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75万元。
该案典型意义: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屋价格上涨,卖房人恶意违约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倪某退还况某定金5万元并赔偿况某房屋差价损失75万元,有助于引导民事主体恪守契约,营造诚实信用的法治环境,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个案例是某银行与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某银行与沈某签订了租期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未约定承租人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某银行在2017年10月26日向沈某发送关于解除租赁的通知,通知合同于2017年11月30日终止履行。随后,某银行搬离房屋,并于2017年12月29日向沈某邮寄律师函和案涉房屋的钥匙。律师函告知沈某租赁合同于2017年11月30日解除,要求沈某及时收房并安排转租、出租。沈某于2017年12月30日收到律师函和钥匙后,向某银行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支付新一年度的房租2018年1月18日,某银行起诉要求判决确认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11月30日解除。沈某于2018年1月23日收到起诉状,并于2018年5月29日反诉请求某银行支付新一年的房屋租金。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未约定承租人可以单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某银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沈某发送通知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沈某对此回函表示不同意,故某银行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通知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同时,结合某银行后续搬离并邮寄钥匙、发解除合同函件、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时间、该案件诉讼材料的送达、沈某合理的沟通督促期限等情况,认定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因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而于2018年2月28日终止。据此,判决某银行支付租金及物业费至2018年2月28日,并支付违约金。
该案典型意义:
在本案的审理与裁判中,法院一方面否定了违约方承租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保护了守约方出租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认定出租人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其沟通督促要求承租人继续履行合同应控制在合理期限内,在承租人搬离后出租人应及时接收房屋,以免导致房屋空置产生资源的闲置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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