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案由的案件能否合并审理法律顾问

王律师 2022-01-05 22:37

不同案由的案件能合并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法学界把共同诉讼分为两类: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个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共同进行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只是诉讼标的上有牵连,是可分之诉。同时,2008年2月4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11号)中指出:“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关系的,则以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基于不同法律关系的多个诉讼请求可以一案合并审理是有法可依,符合立法本意。

虽然原告的多项诉请涉及到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但都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产生的的,合并一案审理更有利于尽快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审判效率。同时又避免了将已经立案的一个案件人为机械地拆成两个案件,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只要合并审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受诉法院都有管辖权,而且合并审理不会给当事人及法院带来不便的,原告就可以同时起诉,法院就可以依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经征求当事人同意、法院准许、且能减少诉累,就可以合并审理。

审判实践中了也有一些法院采取上述做法。在审判实践中大多数法官之所以不愿意对原告基于两个法律关系的多个诉求合并审理最大的原因是不好确定能准确反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案由,而案由确定又是法院办案的关键,但是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11号)精神,法院完全可以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从四级至一级逐级选择确定案由。据了解,上海一些地方法院甚至以合同纠纷这么大的范围来确实案由,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笔者认为实践中都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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