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待遇是否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顾问
常规情况下,劳动者提供劳动主要获得的待遇是工资收入,而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比如各类假期待遇,包括病假工资、工伤假工资、婚丧假工资等);毋庸置疑的是,这些待遇项目无论名称如何定义或变化,均明显在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概念范畴内,因而引发的分歧观点也相对较少。
然而,基于劳动关系劳动者还可能从单位处获得非常态的待遇项目,比如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假三倍工资差额、医疗补助金、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三金等)、提前退休补偿、再就业补贴或补偿、安置费等。如果,当劳动者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拿到或明确可取得这些待遇项目,却又遇上离婚需分割夫妻财产时,是共同财产还是属于个人财产,则容易有分歧。
夫妻财产法律知识点
1、“因受到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的具体范围?
因身体受到伤害可以获得的待遇(此处不讨论死亡情形),法律上通常来源于两种:一是工伤待遇,二是侵权待遇;两种待遇项目上有交叉重复的,也有兼得、专属的项目,比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工资损失、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属于重复项目,而工伤待遇中的伤残三金、伤残津贴和侵权待遇中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营养费,则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下的兼得或专属项目。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工伤还是侵权待遇,其中的重复项目本质上多属于实际损失,而对实际损失司法实务中执行的标准是填平原则,即该等项目若是由共同财产先支出的,那么获得损失弥补后仍应属于共同财产;而工伤的伤残补助金或侵权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营养费,则倾向于认为属于法律规定的个人财产。另外,工伤的伤残津贴实际与能否工作相关,属于对难以安排工作或无法返岗工作提供的一种工资损失补偿,因此小编倾向于认为属于工资性待遇,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认定。
换而言之,即便是工伤或侵权获得的待遇,也应区分具体项目来辨析其共同或个人财产的属性。另外,患病所得医疗补助金是否属于“受到人身伤害”获得的补偿从而认定系个人财产,认为可能有争议,在此暂不展开讨论。
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是否属于个人财产?
劳动者基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明确的事由辞职,以及单位基于第36、40、41、44条明确的事由辞退,其中劳动者可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由单位按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向劳动者计发工龄补偿。
单位辞退劳动者若被认定构成违法解除的,将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实质上属于一种加倍的工龄补偿,因此倾向于认为与上述经济补偿金是同一属性的待遇。
对于工龄补偿,尽管上海市有现行有效的司法意见倾向于认定属个人财产,但个案判例却认为婚后部分或婚后取得的工龄补偿属于共同财产。对此,也不难理解,补偿或赔偿的计算毕竟源于此前的工龄,但也有观点认为该款项是对劳动者解决后期就业与生存问题的救济,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因此可能仍有一定争议。
夫妻财产问答
1、夫妻婚后财产如何区别?
财产共有制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原则,即先推定夫妻之间是不区分彼此的利益共同体;财产分别制是一种例外,且仅基于有约定(对于“约定”另文分析)。
2、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一方财产或婚前财产,可能变成共同财产吗?
万事皆有可能,但此前曾有婚龄达到多少年财产就混同的观点似已被抛弃,现在的司法理念倾向于保护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利益(如果确有个人财产的话),当然也并不禁止婚内赠予行为,毕竟和谐、美满、持久、稳定婚姻才是社会大众所期待的,不能因“利益”而令感情“生分”。
3、夫妻婚内可以相互借款吗?
法律并未禁止,但最好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否则出借资金究竟来源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会在发生分歧时导致问题复杂化。
4、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若夫妻一方发生工亡或病亡,工伤或社保待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通常认为不属于,工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社保待遇(丧葬费、抚恤金等)的领取对象,是“遗属”(对于“遗属”另文分析,但至少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另外,对于社保个人账户可支取的余额,《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既然未明确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再“继承”,则从字面意思而言认为属于一方“遗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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