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涉嫌诈骗,不影响撤销权之诉继续审理法律顾问

杭州律师 2022-01-04 00:40

  案情简介:

  然自中心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与黄河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然自中心转让其持有的先农坛公司60%的股权给黄河公司。刘某与黄河公司签订协议书后,黄河公司将定金1000万元打入然自中心账户。此后,黄河公司认为刘某有诈骗嫌疑,遂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报案。朝阳公安分局到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并确认刘某在为然自中心与黄河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时,虚构了身份和事实。黄河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然自中心返还其10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律师说法:

  然自中心是本案当事人之一,刘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本案股权转让事宜涉嫌诈骗,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关于刘某涉嫌犯罪的部分不影响本案然自中心与黄河公司股权转让民事部分的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依据该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性质应确定为可撤销合同。黄河公司依据该协议书向然自中心交付了定金1000万元,属于受损害方,其有权在撤销权行使的期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请求侵害方然自中心返还定金1000万元并赔偿损失。由于可撤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然自中心已经收取黄河公司的1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应当返还给黄河公司,并赔偿黄河公司损失。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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