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长未出庭应诉原告索赔三千机票钱,行政诉讼被告必须出庭吗法律顾问
【事件经过】
因认为成华区人民政府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徐-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6月16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徐-刚的代理律师为此从北京飞往成都,徐-刚也向单位请假参加庭审,为此共计花费3000余元。但当日,因成华区政府行政负责人未出庭,且没有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因出庭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合议庭不得不停止当日的庭审活动,并通知另行安排开庭时间。
徐-刚认为,成华区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致使自己遭受经济损失。徐-刚为此诉请成都中院依法确认成华区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不出庭且不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行为违法,并判令成华区人民政府支付徐-刚的应诉费用3444.54元。
成都市中院经审查认为,徐-刚诉请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徐-刚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裁定对徐-刚的起诉不予立案。徐-刚不服提起上诉。
省高院经审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律解读】
典型意义出庭是行政机关法定义务
行政机关的行为在法律属性上具有多样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也具有多样性,并非行政机关的所有行为都可以被提起行政诉讼,只有符合法定的受案范围和受案条件的起诉才会被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中,对于行政机关的诉讼行为引发的纠纷只能在特定的诉讼程序中加以解决,而不能通过另行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
本案的典型意义并不局限于此。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既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诉讼权利,更是行政机关应当遵守的法定诉讼义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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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废标是否属于行政诉讼
一、招投标废标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如果招标单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作出废标决定后,当事人对废标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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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排除无效的行政诉讼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此规定笼统的说明了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算有效证据,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说明具体哪些算作无效证据,由审判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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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时效的相关规定
2011年,A 加油站取得省商务厅“十二五”规划商务批文,位于C县一农村范围内。案情背景2012年,由于该区域发展进度滞后,不适宜新建加油站,故A通过C县规划部门,将A加油站规划调整至距离原地址3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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