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的罪犯监外执行怎么申请,须具备什么条件法律顾问

云南律师 2021-12-28 21:33
监外执行,通俗讲,就是把本应在监狱(或者看守所)里执行的刑罚放到监狱外面来执行。

大家较为熟知的保外就医只是监外执行的一种,监外执行的实际内容远比这要复杂得多,并且有严格的申请、审查、批准程序。那么申请监外执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如何申请监外执行?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1、许可性条件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何为生活不能自理?

生活不能自理,是指罪犯因患病、身体残疾或者年老体弱, 日常生活行为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的情形。

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执行。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日常生活行为中有三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且经过六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自理能力不能恢复的,可以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上述五项日常生活行为有一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即可视为生活不能自理。

2、禁止性条件不得监外执行的情形

(1)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2)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3、限制性条件

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对患有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罪犯,可以不受前述关于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违法违规被收监执行或者因重新犯罪被判刑的罪犯,需要再次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从严审批。 二、服刑的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1、书面申请。本人及其近亲属、监护人有权向服刑的监狱、看守所提交书面申请。

2、病情诊断、鉴别。对病情的诊断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共同作出病情诊断或者检查证明文件,经主管业务院长审核签名,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影像学资料和病历等有关医疗文书复印件。对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情况的鉴别,由监狱、看守所组织有医疗专业人员参加的鉴别小组进行,参与鉴别的人员应当签名,监狱、看守所的负责人应当签名并加盖公章。

3、社区调查。核实罪犯的居住地,委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调查。

4、确定保证人,签署保证书。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有权提出保证人由监狱、看守所审查确定。

5、审议、公示、公告。监狱、看守所审议决定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应该在监狱、看守所内进行公示、公告。

6、报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连同有关诊断、检查、鉴别材料、保证人的保证书,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7、批准。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监狱、看守所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8、通知。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和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

9、出监、出所。监狱、看守所应当向罪犯发放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时为罪犯办理出监、出所相关手续。监狱、看守所应当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罪犯押送至居住地,与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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