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企业遭员工“携秘跳槽”,20年研发成果被盗的背后引人深思法律顾问

成都律师 2021-12-28 05:07

导读:2016年,一家以“大型集装箱检查系统”为核心技术的企业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同方威视)发现掌握该公司核心技术、销售渠道的部分技术人员、销售人员先后以不同理由辞职后成立新公司,并生产、销售同方威视的主打产品。同方威视认为遭员工“携秘跳槽”,于是,同方威视和研发单位清华大学一起走上了艰难的维权道路。

一场员工离职引发的商业秘密纠纷

同方威视是一家大型安检产品和服务提供商,是全球唯一拥有核心专有及专利技术并生产制造、成功销售含有双能、不停车检查功能的集装箱/车辆快速检查设备的公司。

从2003年起,同方威视在马来西亚开展市场推广工作,与多家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目前,其产品和服务销往全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

这一系列技术是清华大学承担的“八五”科技攻关项目成果,研发过程历经20年积累,投入了大量的人才物力量。

1998年,此案件被告人孙某开始在同方威视工作,曾长期负责马来西亚的市场销售工作。

2011年4月,孙某从同方威视辞职后,先后成立了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优派科技有限公司,随即与社会企业合作生产同方威视相同设备并销往海外。

2016年下半年,同方威视经过调查走访,发现西安优派公司正在西安昆仑厂区851车间生产“侵权”产品。同年12月22日,同方威视向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总队举报西安优派及北京君和信达公司侵犯技术秘密。  

2017年1月,陕西省工商局经检总队执法人员在当地派出所人员配合下,到达西安昆仑集团851车间调查取证,执法人员监督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人员从侵权设备中提取数据硬盘后,北京君和信达和西安优派现场人员企图携带数据硬盘离开现场遭到阻止,并采取粗暴方式强行用榔头和扳手砸毁硬盘,导致数据无法恢复,失去检验价值。

2017年3月,陕西省工商局对西安优派侵犯技术秘密正式立案。

2017年12月,陕西省新城分局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书》,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撤销立案。

最终,一起大张旗鼓移送的刑事案件,以行政警告结案。“罚酒三杯”式的处罚让实际受害人清华大学和同方威视难以接受。而陕西省工商局对所立侵犯技术秘密案件的调查工作,由于数据硬盘被砸毁难以继续进行,目前陷于停顿。

决定同方威视维权成败的因素有哪些?

人才流动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人才的频繁流动,企业之间的“挖墙脚”以及员工跳槽行为,已经成为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途径。

纵观同方威视商业秘密一案始末,先是企业遭员工“携秘跳槽”,后是调查中关键性证据被故意销毁破坏,这除了行政执法手段和强制性措施的不足之外,其根本原因还是企业未能运用法律手段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利用和全面保护。

对于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体系不但包括商业秘密,同时也涵盖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一系列知识产权,完整组项还包括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商业方法及其它智力创造的可运用于企业经营的智力财富。

同方威视面对前员工利用非法窃取的技术秘密、软件算法未经许可制造和销售与集装箱/车辆检查系统功能一致的安检产品,选择用商业秘密保护维权。

事实上,涉案的大型集装箱与车辆检查系统不仅仅是重要的商业秘密,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专利技术。

因此,同方威视可以同时从专利技术保护的角度控告该侵权行为,充分利用“专利”这一企业的进攻性武器。

专利的实质是“以公开换取保护”,并且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核心技术可以通过相应的申请和撰写策略进行充分保护从而避免核心技术泄露,当与核心技术相关联的多个专利获得授权后,会形成专利组合,从而也能够更充分严密地保护企业核心技术。

为何说“事前预防比事后救济更重要”?

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角度来看,商业秘密最重要的特征即“秘密性”,丧失秘密性则意味着丧失了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的可能性。

需要强调的是,就保护技术秘密而言,事前的预防远比事后救济更重要。

从同方威视一案的细节来看,实践中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受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难度较大,因此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战略非常重要。

企业应该采取多种措施维护商业秘密,制定严格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防患于未然,采取足够到位的保密措施,构筑商业秘密保护的严密体系。尤其像同方威视这样不断开拓海外市场的国有控股企业,更应该将商业秘密放置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

无论选择用专利维权或是将核心技术保密处理,对于企业来说都需要耗费成本,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企业核心技术保密的成本将会越来越高。

因此,对于以技术为导向的企业,应该综合做好知识产权防御战略,在申请专利的基础上进行适当完善的保密措施。

| 来源:UP知产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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