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法律顾问
依照上述法律依据,公司盈余分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以上权利主张人,即适格的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
2.二是公司存在税后利润,且在弥补上年度亏损、提取公积金等后尚有剩余利润可供分配;
3.董事会作出盈余分配方案;
4.四是盈余分配方案经股东会通过。
第1条是权利主张人获取公司盈余的身份前提; 第2条具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是公司进行盈余分配的物质前提。一般认为股东的盈余分配权是期待权; 第3条、第4条实现时,才具备现实的主张权利。 严格审查公司是否有可分配利润,以及是否已经通过股东会决议等程序作出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是否有利润,是在判断公司是否具备利润分配的实质要件。在证据审查上,必须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依法经过审查验证的财务报表和利润分配计划。根据资本充实的原则,巩固公司的财务基础,保护股东、债权人、交易关系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确保社会公众利益,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经审查验证的财务会计报告作为依据。同时《公司法》第163条、第164条明确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但是,公司有利润并不必然代表有可分配的利润。《公司法》第166条规定,公司分配的利润须是在扣除税款、弥补了上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按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决议)等之后的利润,即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可供分配的利润。《公司法》第166条还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违反规定的,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除此之外,公司意思机关是否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作出了分配利润的决议,这是公司分配盈余的形式要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否分配利润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职权,在公司没有作出决议之前,司法不宜介入而直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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