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公证实例为你解惑!法律顾问

长沙律师 2021-12-28 02:09

1实例:我是独生女,为什么遗产要分给爷爷?

徐女士是家里的独生女,也是父母的掌上明珠。前不久因为父母的意外离世,家境殷实的徐女士遭受了巨大的打击。沉痛之余,有人提醒徐女士要去办理遗产继承。

在公证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时,徐女士被告知,由于其父母生前未立下有效遗嘱,徐女士需提供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生存状况证明。徐女士称奶奶、外公外婆均已离世,死亡证明可以提供。爷爷目前健在,远在湖南老家,但是爷爷在父亲小时候就和奶奶离婚并且另立家室。奶奶离婚后独自带着父亲迁至苏州生活,跟爷爷没有太多往来。徐女士表示现在要重新联系上爷爷似乎有点困难。

公证处公证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且三方处于同等法律地位,按照徐女士的家庭情况,对于其父亲份额的遗产,徐女士享有继承权,其远在外省、不相往来的亲爷爷也是合法继承人。

公证员针对此类情况建议,为避免因遗产分配而产生纠纷,财产所有权人可以在神智清楚、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的前提下趁早立下遗嘱,确定身故之后的财产继承人。

2实例:我有父母的自书遗嘱,为什么要分给外婆?

小张的父母都是某学校老师,法律意识较强,早早地立下了自书遗嘱。遗嘱上写明在百年之后将所有财产全部遗留给家中独苗小张一人继承,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

去年,小张的父母因疾病相继去世,小张拿着遗嘱来公证处办理继承手续。经询问,公证员了解到小张的外婆因为年轻时一直是全职家庭主妇,也没有退休工资,一直依靠小张的妈妈生活。现在小张的外婆因为患有老年痴呆住进了疗养院,已经生活不能自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遗嘱内容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即使小张持有父母自书的遗嘱,也无法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

法律规定遗嘱有五种形式,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市民在不了解遗嘱生效要件的前提下,可以委托公证员或者有执业资质的律师代写遗嘱,以把控法律风险。

3实例:父母的遗产跟其他亲戚有什么关系?

李先生的父母早年亡故。李先生的父母在世时,以夫妻名义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现在房价涨了不少,李先生想抓紧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当李先生来到公证处准备办理相关业务的时候,公证员询问发现,李先生的奶奶的过世时间是在李先生父亲过世之后。这就意味着李先生可能无法独占这一份遗产。

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这也就是所谓的转继承。

原本李先生的奶奶生前有继承李先生父亲的遗产相应份额的权利,现在因为李先生奶奶的去世,相应份额的继承权转移给了李先生奶奶的父母、配偶、子女。同理,李先生的外公、外婆如果有一方也在李先生母亲过世之后才死亡的,李先生的外婆的子女也有权利继承李先生母亲的遗产。因为死亡顺序影响到了继承人的范围,所以独生子女父母的遗产在上述情况下会和独生子女的“七大姑八大姨”扯上关系。

公证员针对此类情况建议,以李先生的家庭情况为例,李先生如果在奶奶还健在的情况下,应该及时办理父母的遗产继承手续;如果奶奶在没有法律规定其不能放弃继承的前提下自愿放弃对李先生父亲的遗产继承权,并在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那么李先生父母的遗产就不会和奶奶的子女挂钩了。

那么,问题来了!

遗嘱到底该怎么立才规范?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财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五种形式。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遗嘱。自书遗嘱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代书遗嘱是指由他人代为书写,并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口述遗嘱。录音遗嘱是指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内容的遗嘱。

  实践中,口头遗嘱只在危急情况下才适用,在危急情况消失后,所立的口头遗嘱即归于无效。录音遗嘱由于形成及保存的方式不太方便,所以实践中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比较少见。大部分的老百姓通常所立的遗嘱是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

立遗嘱需要避免的常见问题

一、不标明落款时间

《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立遗嘱日期是遗嘱的法定必备条款,有很多的遗嘱就是因为欠缺落款时间而产生争议。

二、打印遗嘱

越来越多的人习惯于用电脑来起草文件,因此也有很多的人通过电脑打印遗嘱,然后在打印的遗嘱上签字。但因为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中没有打印遗嘱这一形式,因此打印遗嘱是否有效,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同案不同判问题非常突出。截止到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为了确保遗嘱的效力,建议大家慎用电脑打印遗嘱,宁可打完了再抄写一遍。

三、以按手印代替签名

很多立遗嘱人会采用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这样的遗嘱也大量地被认定为无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必须亲笔书写并签名。不签名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同时立遗嘱人能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却用按手印的方式来代替签名,也容易让人对遗嘱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从而引发继承纠纷。

四、夫妻只立一份遗嘱

有的夫妻两人只立一份遗嘱,由其中一人执笔,夫妻双方在遗嘱上签字。不执笔一方的遗嘱内容因不符合自书遗嘱必须亲笔书写的要求,也不符合代书遗嘱需要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要求,司法实践中,就有可能被认定无效。遗嘱是人生中重大的安排,我们建议夫妻双方尽量分别订立遗嘱,如果确需夫妻双方订立共同遗嘱,那么最好请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以确保遗嘱的效力。

五、未依法保留特留份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俗称“特留份”。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将全部的财产留给儿子,而没有给未成年的女儿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有的当事人把财产全部留给子女,却忘了给年迈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父母留下必要的份额,这样的遗嘱都会被认定为部分无效。

六、处分他人财产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的范围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很多的当事人将家庭共有的财产或者夫妻共有的财产当作是个人的财产在遗嘱里进行处分。还有一些企业老板把公司资产当作个人财产进行遗嘱处分,这样的处分依法无效。

七、近亲属做代书人或者见证人

有的父母在临终前会找其中一个继承人,让其代写遗嘱。也有的在写代书遗嘱时找亲戚做代书人或见证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三类人员不能成为代书遗嘱的代书人或见证人,一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八、立好遗嘱自己保管

大量的当事人立好遗嘱之后把遗嘱放在一个自认为安全、保密的地方。幸运的,可以在去世前交代清楚遗嘱的保管地方。但是大量的当事人因突发意外、或因临终病痛折磨、健忘、恐惧等原因而忘记交代遗嘱事宜,导致身后事无法按照自己的遗愿处理。遗嘱立了也等于没有立。因此立好遗嘱之后最好找一个自己信赖的人保管以及执行遗嘱。找不到人保管遗嘱,那么至少也要告知可信赖的人遗嘱保管的地方,以便在继承发生时,遗嘱能够出现并得以执行。

来源:苏城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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