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不良资产处置需要跨界整合力?法律顾问

温州律师 2021-12-27 14:55

 导读:

 1、利益重组

 2、信任重组

3、预期重组

(一) 提供对不良资产的尽职调查工作

 (二) 市场化债转股

 (三) 不良资产证券化

 (四)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

(五) 债务重组

 (六) 为不良资产行业的金融产品提供专项服务

  新一轮不良资产处置中,破产企业司法重整需求增加。尤其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国家高度重视问题企业处置问题,明确处置“僵尸”企业的基本原则为“重组救助为主、破产退出为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目标是合理解决当前产能过剩的问题。简单地将产能过剩企业关闭、停产或限产,并不是真正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而将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的生产要素转移到其他需求合理的行业才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真正意图,即,“三去一降一补”的主要方法是将过剩产能重新配置,以优化经济发展结构构。这一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困境企业的破产重整和重组。这些破产及困境企业的出现势必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用合理的司法手段和金融工具解决。

  针对不同类型的困境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处置方可设立债转股基金、破产企业司法重整基金和困境企业重组基金。加快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帮助企业脱困重生,以服务实体经济并防范金融风险。

  1. 破产企业司法重整基金

  破产重整基金是对困境企业救助的一种重要模式,在处置破产企业问题时优势明显:首先,司法重整基金业务有利于AMC等金融机构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并发挥问题企业重组并购和结构性调整的救助性功能,实现“企业脱困重生、银行化解不良、政府维护稳定、公司实现创利”多方共贏;其次,企业破产重整基金通过设立SPV,AMC等金融机构可以将广大社会资本LP的资本优势与GP的处置经验优势结合,共同参与困境企业的重整过程,提高企业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再次,从司法角度看基金的投资安全性更高。对于破产企业重整计划,只要通过法院裁决依法具有了法律效力,就对参与破产程序的全体当事人皆产生约束力,所以不会因个别债权人、小股东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的特殊要求而阻碍重组的进行。

  2. 困境企业并购重组基金

  并购重组基金在标的企业的选择方面,应该避免介入那些连续亏损、不符合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僵尸”企业。并购重组基金的基本模式是AMC通过与外部投资者设立有限合伙企业SPV.在重组基金中分别担任一般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共同参与困难企业的重组。企业重组的关键是选择适合的重组方式,为企业创造价值,实现资本増值。实践表明,针对困境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基金主要借鉴两种重组方案。

  3. 债转股基金将形成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相对优质企业甄别出来,作为基金的主要标的资产,将此类标的资产的债权转为股权,通过改善企业经营效率而提升企业价值,最终通过IPO、并购、重组等退出,实现股权资产的增值。

  综上,部分私募基金和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已直接或间接渗透到不良资产市场。如果律师既熟悉懂得金融产品的设计和交易架构、组织机构、产品的发行规则和资本市场业务知识,又懂得不良资产行业的各种法律规则和操作技能,能够预判风险来源,则完全可以在产品设计、交易架构、组织结构、发行规则等方面为发行该类金融产品的机构提供全方位的非诉法律支持和服务。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基于银行监管压力、内部问责等多方面的自身原因,一般情况是将信用卡、小微企业贷款等批量化不良资产业务委托外部律师处理,并不愿意将单笔大额的不良贷款交给外部律师参与处置,而是习惯内部转化为“非不良”资产,以控制银行不良率、掩饰其他问题。

  因此,该部分以“非不良”形式存在的不良资产一般由银行内部法务人员第一时间接触和处理,往往在不得已时外部律师才有机会介入,这也造成了律师错过最佳介入时间、后续律师作用有限的问题。实际上,这部分以“非不良”形式存在的不良资产数量可能更大,如何拓展该部分业务,即律师应如何展开与银行合作处理“表面为正常类实则为不良资产”的部分,这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现实问题。

  在不良资产的蓝海中,律师群体仍然是不良资产市场不可或缺的参与者,将不良资产“变废为宝”,担当金融危机的“救火队”。

  随着不良资产市场的发展,将会面临更多的新法律问题和法律难题需要解决,而专业化的律师团队无疑是这些新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难题的最佳解决者。律师的身份将会从过去单纯的法律服务提供者逐步转变为不良资产产品的研发者和推动者,甚至成为不良资产金融产品的管理者,律师在以传统诉讼服务为主的基础上,要围绕市场需求和发展更新情况,在不良资产非诉讼法律服务市场上开拓创新。

  随着不良资产市场的发展,广大律师亦应当把握机遇、顺势而为,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对律师服务与时俱进的要求,提升专业水平、创新服务领域、践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使命,体现律师行业的社会价值。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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