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结婚证同居产生的法律问题法律顾问

德阳律师 2021-12-27 13:19
甲与乙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4月,按农村习俗甲给乙彩礼160000元、三金;乙用部分彩礼钱购置了陪嫁品。

2018年5月1日,甲与乙如期举行了婚礼仪式,婚礼当天,甲给了乙现金若干(包括下轿礼、礼菜钱等)。后甲与乙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在一起同居生活,且双方同居后生下女儿李小某。后甲和乙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感情破裂;乙自行搬出甲家,与甲分居生活。后甲起诉乙:要求李小某归自己抚养,由乙支付抚养费;要求乙返还彩礼;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存款100000元等。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婚姻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所保护可自行解除。但是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所引起的财产争议,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人民法院应予处理。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权利。非婚生女李小某一直生活在原告家中,并由原告母亲帮忙照顾,本院认为目前李小某由甲抚养较宜。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本案被告应支付抚养费。给付抚养费的标准,本院综合考虑原、被告的实际情况,参照被抚养人所在当地生活水平及双方的经济能力等相关情况,酌定抚养费按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付。 同居期间,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被告收受了原告的彩礼,应予适当返还。综合考虑双方已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的事实,考虑同居时间,被告收受彩礼的数额,法院酌定被告返还给原告彩礼款28000元。被告在原告处的用彩礼款购买的陪嫁品归原告所有。对原告主张的共同存款,因原告无证据证明该笔存款的存在,且被告也不予认可,法院不予支持该项诉求。 法律解析: 如今青年男女同居的越来越普遍,因此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主要的纠纷如下:

1、返还彩礼(彩礼范围的认定); 2、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包括支付抚养费等) 3、陪嫁物品的处理; 4、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

大部分同居关系纠纷源于农村;只举办了结婚仪式,未登记结婚,后达到法定年龄后,同居双方因生活琐事积累的矛盾较深,男方多次要求办理登记,女方不愿办理以至于男方起诉返还彩礼等。 一、彩礼的认定范围及返还标准 在实践中:彩礼系按照习俗以订立婚约为基础,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给付行为,大额彩礼应予返还。且彩礼的给付与社会和谐、文明相悖、接受大额彩礼的一方应承担返还的义务。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广义的彩礼包括多种多样:大额礼金、上车礼、下轿礼、礼菜钱、订婚钱、端鞋钱、刷笑钱、以及购买的笔记本、三金、见面礼、3000元以上的首饰等等。 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在婚礼当天,双方及其亲属按照习俗互有数额不等的金钱给付行为,按照习俗收取的数额不大的礼金应属于赠与行为,以及在谈恋爱期间,男方为女方发的520、1314的红包一般也认定为赠予行为,在要求返还彩礼的时候,这些一般都不予认定为彩礼。对于男方为举办酒席花费的钱物一般也不做彩礼认定。另外,男女双方在婚礼前交往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赠送的价值较小的日常用品、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 返还标准:彩礼返还数额应根据彩礼的数额、男女双方同居生活时间长短、财产用途去向、有无子女、双方的过错程度、本地经济条件等情况酌情返还。另外,在返还彩礼时不应计算利息。在审判实践中,每个法院的裁判标准,有兴趣的读者可参考文件: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施行)》的通知。该文件对返还标准出了相应的规定。 二、非婚生子女抚养权 在同居关系中,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很多时候也生育有子女,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在同居关系纠纷中,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法院应予处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陪嫁物品的处理 在同居析产纠纷中,女方往往会提出要求返还陪嫁物品。具体案例参考:(2021)黔0623民初1359号判决书,如该陪嫁物品系女方同居前的个人财产,在同居析产中,男方应予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但如女方的陪嫁物品系用男方给予的彩礼购买的,在审判实践中,处理返还彩礼问题的时候会将用彩礼购置的陪嫁物品归属于男方。如本文前述案例。 四、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 同居男女双方在结束同居关系分割财产时,应就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以及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进行分割处理。如本案中,甲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存款,但因没有举证,且女方不认可该笔存款,因此他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如一方要求处理,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 举证,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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