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男子持刀伤人致2死后跳楼 故意伤害罪是如何认定的?法律顾问

牡丹江律师 2021-12-27 02:34

  2021年10月7日20时40分许,浦城县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平(男,48岁,福建省浦城县石陂人)当晚酒后与他人打牌引发争执,持水果刀对参与打牌人员和劝阻人员实施故意伤害,造成2人死亡(其中1人为现场处置辅警)、4人受伤(无生命危险)。

  案发后,浦城县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进行抓捕,犯罪嫌疑人张某平逃窜至一小区17楼顶层天台畏罪跳楼身亡。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故意伤害罪是如何认定的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怎么判刑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因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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