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被预付式消费坑过吗?法律顾问
所谓预付费消费,是指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交付一定额度的消费金额就能以类似?整存零取?的方式享受到服务,往往还可以获得经营者承诺的额外优惠。对于经营者来说,通过这种模式可以锁定固定消费人群,提前回收营业收入,从而减少投资压力和资金周转压力。对于消费者来说,能够享受一定的消费便利和折扣。这种看似双赢的消费模式,本应该是皆大欢喜才对,可是,因为消费者提前支付了对价,往往承担较高的合同履行风险,加之经营者大多与消费者签订带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使得一旦产生纠纷,消费者的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现实中被这种预付费消费坑过的人是非常普遍的。本文从以下三种情形分别来阐述一下如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种情形,?经营者违约在先,消费者有权要求全额退款。?这种情形是最常见的,也是很多消费者感觉到无奈的时候。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根据这个规定,当?经营者变更服务地点、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擅自提高承诺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时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办法;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余额。 对于?已消费金额,?一般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一)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单次服务价格优惠的,已消费金额应当按照约定的优惠价格计算;
(二)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明确的赠送金额或服务项目的,单次服务价格的优惠折扣率为:预付费总额(赠送金额或赠送服务项目的折算金额+预付费总额)100%,已消费金额按该折扣率计算;
(三)双方约定消费者在有效期限内不限次享受服务的,已消费金额的计算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数有效期限内天数100%预付费总额。
第二种情形,?经营者并无过错(违约行为),消费者仍有权主张解除合同,但需要承担一定违约责任。?预付费服务合同是消费者预付服务费,接受经营者在未来提供服务的合同,消费者的意愿是预付费服务合同履行的基础,当消费者因为某些原因不再愿意接受服务时,强迫服务合同继续履行就失去了该合同存在的基础。这种情形下,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预付费服务合同,但是,因此造成经营者的损失应当予以适当赔偿。
第三种情形,?在经营者和消费者签订的格式合同中存在不当免责条款,或者经营者未对有关正当免责条款尽到提示注意和说明义务,消费者有权认定该条款无效。?在预付费消费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往往是由经营者提供的预先拟订的带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民法典》合同编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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