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主体法律顾问

北京律师 2021-12-26 17:35

案情简介

   正东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群志公司为用工单位,双方于2008前年已建立劳务派遣合同关系,正东公司根据群志公司需求派遣劳务人员,群志公司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支付派遣服务费和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支付风险金,但是对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费用由谁负担没有作出约定,双方的劳务派遣关系于2012年底结束。期间,双方均未缴存被派遣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2013年起,多位被派遣劳动者先后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该中心向正东公司发送《督促缴存住房公积金通知书》,要求正东公司为多位被派遣劳动者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补缴年限均在被派遣劳动者由正东公司派遣至群志公司处工作期间。正东公司为被派遣劳动者补缴了每人100多元至200多元不等的公积金后认为,该笔金额应由群志公司承担,诉请法院判决群志公司偿付该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责任主体,但不能推定单位应为被派遣劳动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费用即由其最终承担。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未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费用的负担作出约定,亦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未形成交易习惯,故本案应基于《合同法》的“公平原则”确定系争费用的承担主体。其一,正东公司为群志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所获得的报酬远低于为被派遣劳动者补缴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其二,劳动者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由群志公司直接获益,根据“谁受益,谁负担”原则,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企业用工必然存在的成本,由用工单位承担,较为公平合理,故判决系争费用由群志公司承担。

典型意义

      该案判决明确了在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未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费用的负担作出约定时,适用合同法“公平原则”确定义务承担主体,在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规范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权利义务上具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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