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保险也未必真的保险 殃及他人仍要赔偿法律顾问

云南律师 2021-12-26 13:53

苏州相城法院审结一起代位求偿权纠纷,林某租用别人厂房用来生产,承租区域发生火灾且烧毁了房东的其他财产,虽然双方协商由各自保险公司赔偿,但法院最终认定,房东的保险公司在理赔后有权向林某代位求偿,即林某需自己承担火灾给房东造成的相关损失。

 案 情 介 绍

A公司在相城区黄桥镇共有二幢厂房,其中一幢厂房自用,另一幢出租给林某用于家具生产经营。两幢厂房建造时,为使用便利而搭建了一个简易通道。A公司和林某为了确保各自生产经营安全,分别就其使用的部分厂房及机器设备、存货等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险。2015年7月,林某租赁的厂房内发生火灾。由于火势很大,难以扑灭,且通过两幢厂房之间的简易通道迅速蔓延至A公司自用的厂房。最终,两幢厂房内的房屋装修、机器设备及存货全部烧光。A公司和林某就火灾发生原因发生争议,后经过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各自就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彼此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两家保险公司都顺利向林某和A公司分别赔偿了保险金。然而,让林某意想不到的是,为A公司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赔付了A公司的损失后,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保险公司垫付的保险金一百余万元。林某向法院领取了诉讼文书,咨询了律师之后,这才明白,原来保险公司向他主张的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保险事故是发生在林某使用的厂房内,林某是火灾的事故责任人,保险公司虽然向A公司理赔,但是已经受让了A公司追究林某侵权责任的权利。

林某很是想不通,既然双方都投保了财产险,保险公司赔偿完了应该就解决了,况且自己和房东A公司彼此之间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彼此互不追究其他责任,如何现在就被保险公司追诉呢?于是,林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提出了上述质疑。

 法 院 审 理

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赔偿了A公司因火灾导致的损失,也因此而代位取得了向事故责任方即林某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代位求偿权”。

A公司与林某之间虽然签订了调解协议,并约定了双方向保险公司理赔,且互不追究其他责任。但是,该调解协议中,并未约定保险公司在理赔后是否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客观上,A公司也无权放弃保险公司的追偿权。保险公司享有的追偿权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受到A公司与林某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约束。因此,法院判决林某赔偿保险公司垫付的理赔款一百余万元。林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夏日将至,消防安全工作更是要高度重视,保持警钟长鸣。不然一旦火灾,不仅自己受害,如果殃及他人,最终的损失仍要自己承担。此案中,虽然双方分别为各自厂房内的财产投了保险,可是财产险与车辆险不同,财产险并没有“三责险”之说。如果为车辆购买了“三责险”,当事故发生后,则保险公司应对事故中造成的第三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但财产险中并没有“三责险”险种,一旦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失,就算双方都购买了财产险,保险公司在赔偿后,也将向责任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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