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尽职调查法律顾问

温州律师 2021-12-25 19:12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吴雨阳贷款项目

  尽职调查报告

  前 言

  致: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本所接受贵司的委托就贵司委托调查的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吴雨阳贷款项目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本所特指派张游律师具体办理该贷款项目尽职调查事宜。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执业标准、道德规范并秉承勤勉尽职的精神,根据债权债务相关方提供的现有档案资料以及本次调查中获得的资料和信息,依据本报告出具日之前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报告仅作贵司审查相关债权合法有效性及债权状况参考之用。

  一、尽职调查的范围和目的

  本次尽职调查是基于【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吴雨阳贷款项目】的相关安排,在审查了债权债务相关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的。本尽职调查报告审查范围为:债务人为【吴雨阳】的债权资产。

  二、尽职调查的方法

  在本次的尽职调查过程中,本所的调查工作主要包括:

  1.审查民生银行重庆分行提供的现有债权的文件资料,民生银行重庆分行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2.参阅相关官方网站公开披露的资料;

  3.根据现有资料整理债权情况;

  4.根据现有资料作出法律分析及结论。

  三、本披露尽职调查中无法查证的事项

  鉴于目前尽职调查手段有限以及项目实际,以下事项暂无法全面查证:

  1.因尚无全国统一性的案件查询系统,债务人与担保人涉及诉讼、执行状态等无法全面获取;

  2.囿于目前各政府部门政策,债务人和担保人名下房产、土地、税务、知识产权等信息无法精确获取;

  3.其他无法查证的信息。

  本报告基于下述假设:

  本所此次出具之尽调报告所需材料均由本贷款项目相关方提供,且提供的资料全部为复印件或者影印件;本项目尽调报告依据本贷款项目相关方提供材料且是在以下假设前提下作出:

  1.本贷款项目相关方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报告所需的真实、有效的材料,且有关材料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与原件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真实有效,有关材料及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所有提交给本所审阅的文件均由相关当事方合法授权、签署和递交,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

  3.所有本贷款项目相关方对我们做出的有关事实的阐述、声明、保证(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做出的)均为真实、准确和可靠的;

  五、为出具本报告,本所特别声明如下:

  1.本所依据本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通常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经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并秉承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司委托调查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对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贷款项目进行了合理、必要和可能的核查与验证;

  3.对于出具本报告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本贷款项目相关方提供的证明、说明等资料作出判断;

  4.本所仅就贵司委托调查的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对吴雨阳贷款项目相关债权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报告对有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非法律专业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承诺。

  5.本报告仅供贵司评价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对吴雨阳贷款项目债权之参考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目的,且任何其他人士均不得依赖本调查报告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正 文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贵司拟受让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对吴雨阳贷款项目享有的下表所示的债权,本所受贵司委托,就贵司拟受让的上述债权项目出具如下尽职调查报告:

  债权:吴雨阳住房抵押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债权及担保基本情况表

  债权基准日:2017年9月19日

  (二)贷款情况

  1.主合同情况

  2015年4月30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重庆分行”)与吴雨阳签订编号为911102015062281的《综合授信合同》,授信金额为人民币130万元,借款用途为经营(支付货款),授信模式:单一授信模式,借款期限:36个月,自2015年4月30日至2018年4月30日。根据民生银行提供的借款凭证【编号1110201500560101】显示:2015年5月29日,民生银行重庆分行朝天门支行受托支付向以下账户发放贷款130万元。

  户 名:曾秋笋

  开户行:中国银行重庆分行北碚支行

  账 号:6013823200047617780

  注:根据民生银行提供的《授信审批书》【编号:205359342】显示:本笔授信为吴雨阳新增授信,前期已获得民生银行1笔互信授信。

  目前吴雨阳在民生重庆分行贷款合同明细如下表(单位:万元)

  2.担保情况

  2015年4月30日,吴雨阳、江超、彭科霖、周妮(彭科霖抵押房屋共有人)、重庆瑞玺纺织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合同编号911102015062281D0号的《最高额担保合同》。根据该担保合同第1.1款: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吴雨阳与民生银行签订的编号为911102015062281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或有负债),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为2015年4月30日至2018年4月30日。具体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与其他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房屋抵押人安置费用、保全费等)以及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1)吴雨阳住房抵押担保

  根据《最高额担保合同》第10条:吴雨阳作为丙方抵押人将其将其位于北碚区云开路1号8幢2单元5-2的住房为其《授信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2015年5月18日,吴雨阳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登记中心将其位于北碚区云开路1号8幢2单元5-2的住房作了抵押登记,用于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抵押贷款。

  2017年9月14日,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重庆市北碚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吴雨阳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如下:

  注1:根据《审批书授信书》【205359342】记载的押品信息及2015年4月23日审核人石科、审核人袁丽的审批系统意见显示:抵(质)押物2:北碚区云开路1号8幢2单元5-2,担保金额:450000.00元,评估价值,担保期限:全程担保。

  (2)彭科霖、周妮住房抵押担保

  2015年4月30日,彭科霖、周妮向民生银行重庆分行出具《抵押承诺书》,承诺同意将其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680号1幢1-28-4号,115房地证2013字第38289号,作为吴雨阳编号为911102015062281《综合授信合同》项下贷款的抵押担保。

  彭科霖、周妮住房抵押物如下:

  注1:根据《审批书授信书》【205359342】记载的押品信息及2015年4月23日审核人石科、审核人袁丽的审批系统意见显示:抵(质)押物2: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680号1幢1-28-4,担保金额:850000.00元,担保期限:全程担保。

  (3)江超、彭科霖、重庆瑞玺纺织有限公司保证担保

  江超、彭科霖、重庆瑞玺纺织有限公司与民生银行重庆分行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根据该合同项下第3.1款,吴雨阳编号为911102015062281《综合授信合同》项下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二)债权五级分类情况

  该贷款在民生银行(重庆)分行的分类为次级。

  (三)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关于本贷款项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0日,作出(2016)渝0105民初580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已审理完毕,现进入执行阶段。

  二、借款人情况介绍

  (一)基本情况

  债务人:吴雨阳

  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永远村李子湾组43号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680号1幢1-28-4

  居民身份证号:510215196202165026

  (二)涉诉及执行情况

  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显示,截至2017年9月21日,吴雨阳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涉及案件4件如下: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吴雨阳

  性别:女

  年龄:55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5102151962****5026

  执行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省份:重庆

  执行依据文号:(2016)渝0109民初3941号

  立案时间:2017年06月12日

  案号:(2017)渝0109执21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确认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与被告吴雨阳于2013年8月22日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35万元于2016年5月18日提前到期。 二、被告吴雨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偿还借款本金 330 000元。 三、被告吴雨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支付截止2016年5月18日的利息10 742.87元,复利218.04元。并从2016年5月19日计收罚息和复利,该罚息以330 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30%后上浮50%计算,利随本清。 四、被告江超、彭科霖、周妮、重庆瑞玺纺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对被告彭科霖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景苑路8号附15号4-79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104房地证2010字第10247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4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1400元,合计10 084元,由被告吴雨阳、江超、彭科霖、周妮、重庆瑞玺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3日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吴雨阳

  性别:女

  年龄:54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5102151962****5026

  执行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省份:重庆

  执行依据文号:(2016)渝0103民初9745号

  立案时间:2017年01月10日

  案号:(2017)渝0103执4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雨阳支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5908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null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暂无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1日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吴雨阳

  性别:女性

  年龄:54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5102151962****5026

  执行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省份:重庆

  执行依据文号:(2016)渝0103民初13263号

  立案时间:2016年11月01日

  案号:(2016)渝0103执70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吴雨阳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透支本金29823.4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0日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吴雨阳

  性别:女

  年龄:54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5102151962****5026

  执行法院: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省份:重庆

  执行依据文号:(2015)铜法民初字第05485号

  立案时间:2016年03月11日

  案号:(2016)渝0151执6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重庆瑞玺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建华借款本金36.4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10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借款本息还清日止;被告吴雨阳、彭科霖、江超、重庆新格织造有限公司、傅国兰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交纳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被告重庆瑞玺纺织有限公司负担5841元,原告苏建华负担32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0日

  三、保证人情况介绍

  保证人1:江超,男,汉族,身份证号510215197111040417,住址:重庆市北碚区碚峡东路60号2单元4--3。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截至2017年9月21日,江超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涉及案件2件,如下: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江超

  性别:男

  年龄:45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5102151971****0417

  执行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省份:重庆

  执行依据文号:(2016)渝0109民初3941号

  立案时间:2017年06月12日

  案号:(2017)渝0109执21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确认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与被告吴雨阳于2013年8月22日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35万元于2016年5月18日提前到期。 二、被告吴雨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偿还借款本金 330 000元。 三、被告吴雨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支付截止2016年5月18日的利息10 742.87元,复利218.04元。并从2016年5月19日计收罚息和复利,该罚息以330 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30%后上浮50%计算,利随本清。 四、被告江超、彭科霖、周妮、重庆瑞玺纺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对被告彭科霖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景苑路8号附15号4-79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104房地证2010字第10247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4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1400元,合计10 084元,由被告吴雨阳、江超、彭科霖、周妮、重庆瑞玺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3日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江超

  性别:男

  年龄:45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5102151971****0417

  执行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省份:重庆

  执行依据文号:(2016)渝0105民初5808号

  立案时间:2016年12月15日

  案号:(2016)渝0105执77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渝0105民初5808号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null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暂无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30日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江超

  性别:男

  年龄:45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5102151971****0417

  执行法院: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省份:重庆

  执行依据文号:(2015)铜法民初字第05485号

  立案时间:2016年03月11日

  案号:(2016)渝0151执6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重庆瑞玺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建华借款本金36.4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10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借款本息还清日止;被告吴雨阳、彭科霖、江超、重庆新格织造有限公司、傅国兰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交纳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被告重庆瑞玺纺织有限公司负担5841元,原告苏建华负担32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0日

  保证人2:彭科霖,男,汉族,身份证号500109198508197113,住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97号29-2。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截至2017年9月21日,彭科霖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涉及案件5件,如下: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彭科霖

  性别:男

  年龄:31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5001091985****7113

  执行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省份:重庆

  执行依据文号:(2017)渝0109民初2506号

  立案时间:2017年07月28日

  案号:(2017)渝0109执27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彭科霖于2017年5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截止到2016年12月23日欠付本金549096.03元、利息94941.35元和费用63828.23元,及从2016年12月24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随本清)。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0879元,减半收取计5439.5元,由被告彭科霖负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2017年5月20日之前一并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0日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彭科霖

  性别:男

  年龄:31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5001091985****7113

  执行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省份:重庆

  执行依据文号:(2016)渝0109民初3941号

  立案时间:2017年06月12日

  案号:(2017)渝0109执21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确认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与被告吴雨阳于2013年8月22日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35万元于2016年5月18日提前到期。 二、被告吴雨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偿还借款本金 330 000元。 三、被告吴雨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支付截止2016年5月18日的利息10 742.87元,复利218.04元。并从2016年5月19日计收罚息和复利,该罚息以330 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30%后上浮50%计算,利随本清。 四、被告江超、彭科霖、周妮、重庆瑞玺纺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对被告彭科霖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景苑路8号附15号4-79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104房地证2010字第10247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4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1400元,合计10 084元,由被告吴雨阳、江超、彭科霖、周妮、重庆瑞玺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3日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彭科霖

  性别:男

  年龄:31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5001091985****7113

  执行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省份:重庆

  执行依据文号:(2016)渝0109民初6934号

  立案时间:2017年03月08日

  案号:(2017)渝0109执8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彭科霖于2017年2月28日前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归还透支本金399 669.10元及截至2016年8月17日的利息49 103.26元、滞纳金21 799.67元,消费手续费1655.52元,合计472 227.55元。 二、被告彭科霖于2017年2月28日前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支付利息、复利,其中利息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利随本清,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从2016年8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利随本清。 三、案件受理费8384元,减半收取4192元,由被告彭科霖负担,被告彭科霖于2017年2月28日前直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支付419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暂无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7日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彭科霖

  性别:男

  年龄:31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5001091985****7113

  执行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省份:重庆

  执行依据文号:(2016)渝0105民初5808号

  立案时间:2016年12月15日

  案号:(2016)渝0105执77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渝0105民初5808号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null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暂无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30日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彭科霖

  性别:男

  年龄:31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5001091985****7113

  执行法院: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省份:重庆

  执行依据文号:(2015)铜法民初字第05485号

  立案时间:2016年03月11日

  案号:(2016)渝0151执6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重庆瑞玺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建华借款本金36.4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10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借款本息还清日止;被告吴雨阳、彭科霖、江超、重庆新格织造有限公司、傅国兰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交纳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被告重庆瑞玺纺织有限公司负担5841元,原告苏建华负担32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0日

  保证人3:重庆瑞玺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052816-2,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凤凰桥村洞湾社。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截至2017年9月21日,重庆瑞玺纺织有限公司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涉及案件2件,如下: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重庆瑞玺纺织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59052816-2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吴雨阳

  执行法院: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省份:重庆

  执行依据文号:(2015)铜法民初字第05481号

  立案时间:2017年01月12日

  案号:(2017)渝0151执1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支付原告400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null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暂无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3日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重庆瑞玺纺织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59052816-2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吴雨阳

  执行法院: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省份:重庆

  执行依据文号:(2015)铜法民初字第05485号

  立案时间:2016年03月11日

  案号:(2016)渝0151执6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重庆瑞玺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建华借款本金36.4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10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借款本息还清日止;被告吴雨阳、彭科霖、江超、重庆新格织造有限公司、傅国兰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交纳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被告重庆瑞玺纺织有限公司负担5841元,原告苏建华负担32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0日

  四、抵押物情况介绍

  (一) 抵押物基本情况

  根据《房地产初估意见表》(重庆汇丰初估(个)【2015】字第0876-1号),本报告涉及债权吴雨阳住房抵押基本信息如下:

  1.产权证号【115房地证2013字第38289号】

  2.位置:坐落于北碚区云开路1号8幢2单元5-2

  3.用途:闲置清水房

  4.户型:3房2厅1厨2卫1阳台

  5.房屋建筑面积:125.31㎡;土地使用权面积:54015.5㎡;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2055-07-24;住宅6级;楼层共6层;层高约3米;建成年代约2009年。

  6.抵押登记有效。

  (二)律所走访情况

  2017年瀛寰律师事务所律师组对本债权抵押物吴雨阳住房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调查记录如下:

  抵押物地处北培区缙云山附近,东临云盛路,西临黑石坪,南临云开路,北临花灯。交通条件:紧临云开路公交车站,交通较为便利,周边有菜市场、超市、餐饮等生活服务及公共配套设施。内设1部电梯,小区通水、电、气、消防设施、目前为空置清水房。截至目前,房屋腾房难度不大,需向首封法院重庆铜梁区人民法院去函拿回处置权。但不排除被执行人吴雨阳人为因素阻止腾房。

  (三)抵押物被查封情况

  2017年9月14日,重庆市北碚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抵押涉及三项查封,首封法院是重庆铜梁区人民法院。

  1.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来文文号】(2015)铜法民初字第05485-1号;

  2.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来文文号】(2016)渝0105执7774号;

  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来文文号】(2017)渝0103执608号。

  五、法律意见分析

  本债权中,民生银行重庆分行与吴雨阳、江超、彭科霖、重庆瑞玺纺织有限公司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抵押承诺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上述合同均合法、有效。民生银行重庆支行对债务人吴雨阳,抵押担保人吴雨阳、彭科霖华龙盈科公司,保证人吴宪明、刘翔、王邵灵、吴长江、吴长勇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需注意的是,在债权资料审查过程中,发现借款凭证中的发放借款人账户不是借款人吴雨阳的个人账户,130万借款的汇入账户是曾秋笋6013823200047617780的个人账户。

  六、报告结论

  截止今日,债权抵押住房,目前空置,腾房难度不大,需向首封法院重庆铜梁区人民法院去函拿回处置权,但不排除被执行人吴雨阳人为因素阻止腾房。实现债权周期不确定。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依据法院裁定另行划扣。

  重庆瀛寰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张 游律 师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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