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转账15万,分手成了“保管款”?法律顾问

温州律师 2021-12-25 14:23

因恋爱期间的转账、花费引起的矛盾纠纷并不少见,前不久王某就将前女友告上法院,主张自己与其之间只是保管合同关系,要求对方将包括钱财、首饰在内的“保管物”全部返还。

 案情介绍:

 法院审理:

 相关问题:

  恋爱期间赠与款项,是否存在保管关系?

  解答:依据法律规定,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其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即保管人为保管物品而提供的劳务。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的行为,还应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本案中,王某与张某通过婚恋网站相识,在交往期间王某主张将诉争款项转账给张某,双方没有保管行为的意思表示,张某也没有为保管物品而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并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来源: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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