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逾期未付保险费能否获得保险金?法律顾问
【案情】
2017年11月6日,某物流公司向某财险公司投保,要求对公司所有的一辆货车提供保险,保险公司同意承包。双方约定了保险金额、保费,保险期限为2017年11月7日零时起至2018年11月6日时止,等。同时,特别约定第一期保险费缴纳4000元,保险责任截至到2018年1月6日,逾期不交,保险责任终止。某物流公司在2017年11月6日交付了第一保险费4000元,保险公司于同日签发保险单。2018年1月9日凌晨,该车被盗,同日向公安局和保险公司报案,至今该盗车案未能侦破。2018年1月9日前,保险公司曾电话通知物流公司交付第二期保险费,物流公司未交纳。在合同有效期间,保险公司未通知物流公司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以物流公司未缴纳第二期保险费为由拒绝理赔。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因为物流公司未缴纳第二期保险费,保险合同从2018年1月8日24时起已终止保险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当理赔。因为保险合同属诺成性合同,交纳保险费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保险合同并不因物流公司未交足保险费而解除。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保险费交付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事项上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标志着双方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开始。在我国,诺成性是保险合同的特征之一,保险合同不是以交付标的物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的合同。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在本案,即便物流公司逾期未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已成立,并不因保险费未交纳而受到影响。同时,物流公司交纳了第一期保险费,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逾期未付保险费时保险人仍应承担保险责任。虽然交付保险费和承担保险责任分别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最为重要的保险合同义务,但此二者之间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应当是相互独立的。通常情况下,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保险责任都是从保险合同签订的第二日起开始的,此种情形下,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时保险责任早已开始,保险费是否交付自然不影响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承担。
在本案中,物流公司交纳了第一期保险费,双方仅对第一期保费的交纳时间进行了约定,但对第二期的保险费没有约定时间。该份保险合同并未因物流公司未交纳第二期保费而终止,同时,保险公司也未在保险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
综上,保险公司仍应承担理赔责任。
作者: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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