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挪用公款案件实体方面的证据规格法律顾问
挪用公款案件实体方面的证据,就是按照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挪用公款罪、犯罪行为轻重的证据,以及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量刑情节的证据。具体如下:
(一)证明本罪主体方面的证据挪用公款罪主体方面的证据,就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证据。主要包括:
1、证明犯罪嫌疑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或户口卡;
(2)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如果涉及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时,还需调取出生证明;
(4)如果涉及犯罪嫌疑人的精神是否正常时,还需做精神病鉴定;
(5)如果涉及犯罪嫌疑人系外国人或港澳台人员时,以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证明;
(6)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7)相关证人证言。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曾用名)、国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民族、籍贯、婚姻状况和居住地等个人自然情况,并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2、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和职责的证据
根据挪用公款罪犯罪主体的不同情况,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和职责的证据分以下三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在国家机关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收集以下证据:
①证明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性质的书证,包括: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国有公司、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工商注册档案等;对于无法提取上述证据的,可以通过该单位或其主管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来判断;对于国家机关的单位性质一般不需要收集书证证明;
②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书证,包括:干部登记表、职工登记表、聘书、聘用合同、干部履历表、任免文件(任免审批表,任免通知、任免书、任免决定)等;对于经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常委会选举、决定、任免、批准等程序产生的职务,还需收集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公告;
③证明犯罪嫌疑人职责的书证,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工作制度、相关会议纪要、工作分工文件等;
④本单位或上级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犯罪嫌疑人身份、任职时间、职责的说明材料;
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⑥相关证人证言。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并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职责范围。
(2)犯罪嫌疑人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收集以下证据:
①证明委派单位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书证;
②证明受委派单位属于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书证,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工商注册档案,非国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登记档案等;
③证明委派单位和受委派单位之间关系的证据,包括:委派单位与受委派单位之间存在合作、合资关系的相关协议、公司章程,委派单位与受委派单位之间存在人事、业务、财产管理关系的相关文件,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说明材料等;
④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提供的干部登记表、职工登记表、聘书、聘用合同、履历表、任免文件(任免审批表,任免通知、任命书、任命决定)等书证;
⑤委派单位提供的证明委派性质的证据,包括:委派单位相关会议记录、委派决定文件、委任书等书证以及相应说明材料;
⑥受委派单位提供的关于犯罪嫌疑人在受委派单位的职务、职责的有关书证及相应说明材料;
⑦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⑧相关证人证言。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国有单位的委派人员,并因委派而在受委派单位从事公务,并确定犯罪嫌疑人从事公务的职责范围。
(3)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收集以下证据:
①证明犯罪嫌疑人本职所在单位性质、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所在单位性质的证据,以及从事公务的法律依据;
②犯罪嫌疑人本职所在单位提供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本职身份、职责的书证;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本职单位,则由其住所地公安机关或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相应说明材料;
③犯罪嫌疑人依法从事公务所在单位提供的证明犯罪嫌疑人依法从事公务的身份、职责的书证,以及相应说明材料;
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⑤相关证人证言。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是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并确定犯罪嫌疑人从事公务的职责范围。
注: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1号令发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2号令发布)规定,国有事业单位改称为“事业单位”,非国有事业单位改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刑法规定的名称“国有事业单位”、“非国有事业单位”有所不同。
3、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还需收集以下证据:
(1)犯罪嫌疑人当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有关书证,包括:人大代表证书或政协委员证书,人大或政协相关决议、公告等;
(2)犯罪嫌疑人辞去或被罢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有关书证,包括:辞职信,人大或政协相关决议、公告等;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4)相关证人证言。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以确定在立案、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是否需要履行相应的报请、通报等法律程序。
(二)证明本罪主观方面的证据挪用公款罪主观方面的证据,就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故意的证据。具体包括: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1)挪用公款的动机、目的;
(2)有无策划、策划的具体内容;
(3)共同犯罪的,要查清通谋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形成何种内容的共同挪用公款故意;
(4)将挪用的公款供其他自然人或单位使用的,是否知道真实用途;
(5)挪用公款后是否具有不想归还公款的主观故意。
2、证人证言
(1)公款使用人的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主观故意;
(2)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有关领导、财务人员、经手人员的证言,证明发现犯罪的经过、犯罪的手段,以及犯罪嫌疑人对挪用行为的隐瞒、欺骗情况,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
(3)其他知情人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挪用公款的故意。
3、证实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其他证据
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过程中产生的书证、物证:如留有犯罪嫌疑人签字或批示的相关文件,留有犯罪嫌疑人书写文字的会计资料,相关会议记录、工作日记以及公款具体使用情况的书证、物证等。
在收集挪用公款罪主观方面的证据时,既要收集言词证据,也要收集反映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其他证据,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通过综合运用多种证据,证明以下事实:
1、犯罪嫌疑人明知挪用的对象是公款;
2、明知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及用途;
3、是想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并非据为己有;
4、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具有谋取个人利益的主观故意。
(三)证明本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证据,就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行为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1)实施挪用公款行为的时间、地点、次数、数额;
(2)挪用公款过程中的参与人及参与情况;
(3)挪用公款过程中的经办人及经办情况;
(4)实施挪用公款行为的方法、手段、过程,如何利用的职务便利,是个人决定还是单位决定,如何决定,有关领导是否知情,如何知情、知情到什么程度,是何态度等;
(5)挪用公款的种类、形式、币种、来源、性质、特征等;
(6)被挪用公款的财务记账情况;
(7)挪用公款供何人使用;将公款供其他自然人或单位使用的,是以个人名义还是单位名义供其他自然人或单位使用,挪用人与使用人的关系,挪用人与使用人是如何商量的,挪用人是否因挪用公款而收取财物或谋取其他个人利益;
(8)挪用公款是一般性使用,还是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
(9)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被发现以及何时、如何被发现;
(10)挪用的公款及利息是否归还,何时、因何归还,归还时间、次数、形式、数额;挪用的公款如果没有归还,没有归还的原因;
(11)有无掩盖犯罪的行为;
(12)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分工、实施等情况,及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并确认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还是从犯或胁从犯;
(13)是否存在携带挪用款潜逃的情况;
(14)是否有掩盖犯罪的行为。
2、证人证言
(1)公款使用人的证言
①使用人的基本情况及与挪用人的关系;
②使用人是否知道所使用的款项是公款,如何知悉的,与挪用人如何商量挪用公款,使用人是否与挪用人共谋,是否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的公款;
③挪用人挪用公款的方法、手段及具体过程;
④使用公款的起止时间、次数、数量、种类和形式;
⑤公款具体用途,挪用人是否明知公款的用途以及如何知道公款的用途;
⑥是否因挪用公款而给挪用人财物或者其他个人利益;
⑦挪用的公款是否归还,归还的时间、次数、数额;未归还的,未归还的原因;
⑧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是否与挪用人共谋。
(2)发案单位有关领导、财务人员、经手人员等证人的证言
①证人的身份、职责及与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关系;
②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职责范围;
③单位关于公款使用方面的相关规定;
④发现犯罪的经过;
⑤公款被挪用的时间、地点、次数、数量、来源、种类、性质、形式等;
⑥公款被挪用的方法、手段、事由、经过等,有关领导是否知情以及如何知情、知情到什么程度,是何态度;
⑦被挪用公款的财务记账情况;
⑧犯罪嫌疑人是否对其挪用公款行为进行隐瞒、欺骗,以及隐瞒、欺骗的方式;
⑨挪用的公款及利息是否归还,归还的时间、次数、数量,以及是在什么情况下归还的。
(3)其他知情人证言。是指能够印证挪用公款案件客观事实或客观事实某一环节的证言,例如证明犯罪嫌疑人挥霍资金赌博的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为掩盖犯罪事实进行串供、伪造证据的证言。
3、书证、物证
(1)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的书证
①相关会议记录;
②犯罪嫌疑人行使职权的批示、签字等;
③转款操作记录,如付款申请单、付款通知单等。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挪用公款过程中实际利用了其职务便利。
(2)证明挪用对象性质的书证
①记载资金来源、资金管理方式、资金用途等内容的会计资料和银行凭证等;
②相关单位出具的有关挪用对象性质的说明材料。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挪用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款,具体形式包括:①公共资金;②用于救灾、抢险、防汛等方面的特定款物;③国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的机构单位或者客户资金;④公共性质的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等。
(3)证明挪用方法、手段、数额的书证
①挪用公款事由的书证;
②公款转出的相关会计资料;
③公款转出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委托付款单等银行凭证;
④如果挪用的公款是外汇,还需要向外汇管理部门或中国银行调取在公款挪出日期该种外汇与人民币之间的汇兑比率表。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方法、手段将多少数额的公款挪出。
(4)证明挪用的公款去向的证据
①有关资金使用的借据、借款合同、协议等;
②使用人或收款人的相关会计资料;
③使用人或收款人收到资金的银行凭证;
④使用人属性的证据,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资料等。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将挪用的公款供自然人使用,还是供其他单位使用以及以何种名义供其他单位使用。
(5)证明挪用的公款用途的证据
证明挪用的公款用途的书证分以下三种情形:
①进行非法活动的证据,包括具体使用公款的证据(如关于资金去向的使用人的会计资料、银行凭证等,有关进行非法活动的证据等),有关职能机关对非法活动认定的证据(如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处理决定、情况说明、案件卷宗等相关材料);
②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证据,包括挪用的公款数额达到较大的证据、具体使用公款的证据(如关于资金去向的使用人的会计资料、银行凭证等,有关进行营利活动的证据等)、获利情况的证据等;
③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证据,包括挪用的公款数额达到较大的证据、挪用的公款如何使用的证据(如购物发票、消费发票、所购买的物品等)、公款三个月内未归还的证据(如公款所有单位关于挪出资金尚未平账的会计资料、出具的相关证明等)。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6)其他书证。是指能够印证挪用公款案件客观事实或客观事实某一环节的书证,例如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为掩盖犯罪事实进行串供的纸条、伪造的书证等再生证据。
4、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审计报告
证实挪用公款性质、次数、数额、手段等情况。
5、笔迹鉴定结论
证明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的签字笔迹、印鉴等。
6、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证据
包括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视听资料等。
(四)证明本罪量刑情节的证据挪用公款罪量刑情节的证据,就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主要包括:
1、证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
(1)证明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证据
根据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不同情形,收集以下证据:
①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证据;
②挪用公款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的证据;
③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多次挪用公款犯罪行为的证据;
④证明因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而影响本单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的证据。
(2)证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证据
①被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没有退还的相关会计资料;
②因客观原不能退换的证据,如证明犯罪嫌疑人财产、资金状况的证据;
③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④相关证人证言;
⑤相关部门做出说明性结论意见等。
(3)证明挪用对象系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款物的证据
①关于特定款物来源及正常用途的文件、会计资料等书证;
②相关单位出具的有关特定款物性质的说明材料;
③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④相关证人证言;
⑤挪用特定款物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等。
(4)证明犯罪嫌疑人属于累犯的证据
①犯罪嫌疑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②有关释放、假释或赦免的法律文书;
③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2、证明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
(1)证明犯罪嫌疑人案发前归还公款的证据
①使用人关于还款的会计资料;
②公款所有单位收到还款的会计资料;
③有关公款归还情况的银行凭证;
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⑤相关证人证言;
⑥相关部门做出的结论意见等。
(2)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需要收集以下证据:
①证明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证据,包括:接受犯罪嫌疑人投案的办案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组织的投案记录,接收犯罪嫌疑人投案的有关负责人的证言,代为投案人或者陪同投案人及其他知情人的证言,以信电投案的书信、电子邮件、电报、电话记录等;
②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证据,包括:办案机关的笔录,犯罪嫌疑人的亲笔交代材料等;
③办案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说明材料。
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自动投案的自首情形,需要收集以下证据:
①犯罪嫌疑人在调查谈话、被采取调查措施期间或者讯问、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证据,包括:办案机关的笔录,犯罪嫌疑人的亲笔交代材料等;
②办案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罪行,以及办案机关事先是否已掌握其所交代罪行的说明材料。
(3)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的证据
①有关单位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的说明材料;
②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的的事实性材料,如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检举揭发或提供的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有罪判决书、起诉书、起诉意见书、立案决定书等;
③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④相关证人证言。
(4)证明具有其他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
①对于涉嫌挪用公款的犯罪嫌疑人属于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等情形,运用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予以证明。
②对于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中的预备、中止、未遂,以及犯罪嫌疑人属于从犯、胁从犯等情形,综合运用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证据予
3、证明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
影响挪用公款罪量刑的酌定情节主要有:
(1)犯罪嫌疑人平时的表现;
(2)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累犯除外);
(3)犯罪动机,如是因为家庭生活所迫而犯罪,还是因为贪图奢华享受而犯罪等;
(4)犯罪手段是否恶劣;
(5)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否严重(因挪用公款而影响本单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形除外);
(6)案发后的表现情况,如是否存在进行串供、毁灭证据、伪造证据、转移赃物等妨碍侦查的行为,或者积极退还赃款、赔偿单位损失等积极悔改的行为;
(7)赃款赃物退还、追缴情况。
对于以上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1)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2)相关书证、物证;
(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4)相关证人证言等
来源:巴中廉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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