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女儿继承父亲财产遭反对 姑伯质疑非亲生法律顾问

牡丹江律师 2021-12-25 08:37

 姑伯将侄女告上法庭

  侄女:姑伯阻挠她尽赡养义务

 姑伯:侄女非小弟弟的亲生女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就是说,如果小玉是高某的女儿,本案中高某的父母是已去世,高某去世前离婚,则小玉是高某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高某的全部遗产。如果高某与小玉之间不存在父女关系,则高某的遗产就要由高某的第二顺序人即高某的兄弟姐妹也就是本案的5位原告来继承。所以评判小玉到底是不是高某的女儿成了本案的关键。

  关于高某与小玉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玉姑伯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上述亲子鉴定检验报告书中两份检材的真实性,故无法确认该份报告中检材来源的真实性,且因该鉴定是几人单方自行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的,小玉对鉴定的程序和结论亦不予认可,故对该亲子鉴定检验报告书法院不予采纳。

  而高某与小玉的母亲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小玉姑伯除该份亲子鉴定检验报告书外未提供其他证据相印证其主张,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证实小玉与高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故本着维护亲子关系稳定性和谨慎的原则,小玉姑伯主张小玉与高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再次,亲子鉴定涉及人身权利、当事人的隐私及人与人之间亲情的变化和家庭关系的稳定,除非当事人双方自愿,不宜采用强制方式进行鉴定。诉讼期间小玉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故对小玉姑伯提出的就高某及小玉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

  《继承法》第七条规定“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本案中,小玉的姑伯以小玉不愿意出钱给父亲治疗、不予护理,且存在虐待和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等事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玉丧失继承权。依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举证能够查明,被告小玉曾就高某治疗及费用等问题与原告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且小玉也前往医院探望、看护、送饭等,故原告主张被告小玉有遗弃、虐待被继承人行为的主张没有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以被告小玉非高某的亲生女儿以及小玉对高某有遗弃、虐待行为而要求判决被告小玉丧失对高某继承权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云龙区人民法院依据《继承法》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驳回了小玉姑伯的诉讼请求。

  来源:彭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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