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人被狗碰倒后不治身亡,法院终审判决:犬主人担全责,赔偿39万余元法律顾问

石家庄律师 2021-12-24 12:53

本报讯 (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林 姗)九旬老人在小广场散步,被一男孩所牵的宠物狗碰倒,送医后不治身亡,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男孩父母承担全部责任,赔偿老人医疗费用等合计39万余元。日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2019年11月27日20时20分许,老人甘某成正在湖里区某小广场的路边散步,男孩林某荣牵着一只宠物狗走来,甘某成被宠物狗碰倒致摔倒在地。经诊断,甘某成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左腕部皮肤裂伤,而后进行了手术。12月23日,甘某成死亡。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甘某成的三个儿子遂将林某荣及其法定监护人林某祥、刘某妹诉至法院。林某祥等被告辩称,案涉宠物狗对甘某成的轻微碰撞仅造成甘某成摔倒骨折的损害后果。甘某成年事已高,有冠心病等多项既往病史,故导致甘某成死亡的原因系自身的固有疾病。被告仅需对其骨折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无须就其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甘某成被林某荣所牵的狗碰倒摔伤后住院治疗,在治疗无明显好转、病情难以逆转的情况下出院,并于出院当日死亡,因此可以认定林某荣所牵的宠物狗碰到甘某成的行为与甘某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林某荣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虽然甘某成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不是法律规定的过错,甘某成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产生一定影响而自负责任,故甘某成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减免林某荣赔偿责任的情形。因林某荣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林某荣在本案中承担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林某祥、刘某妹承担。综上,法院判决林某祥、刘某妹向甘某成三个儿子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94176.27元。(来源:人民法院报)

阅读链接:老人被狗绳拽倒,重摔身亡

视频里两只身型偏大的宠物狗在街上飞奔,其中一只大型狗身后拖着的狗绳将路上一位老人一下子带倒重摔在地上,老人头部大量出血倒地不起。原本牵着狗的小女孩返回现场后,带着宠物狗快速逃离了现场。据现场目击者介绍,女孩是一名初中生,12岁,并不是白色大狗的主人,那只白狗重约70~80斤。起先女孩有拉牵引绳,但后来拉不住了,才发生了这起惨剧。8月18日晚,杏坛镇政府官方微信号通报称,此事件被初步判断为意外事件。由于小女孩是14岁以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监护人要担责。对于责任如何划分,现在主要有两种观点:观点一:若女孩擅自将狗牵走,狗主人不知情无需担责律师称,视频中的老人无过错,责任归属要看女孩是否经过饲养者允许遛狗。如果经过允许,则狗的主人管理失职,双方都有责任。如果未经允许,女孩擅自解开狗绳,属于盗耍行为,中断了狗主人管理责任,而由行为人女孩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但因为女孩是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观点二:狗主人知情与否均需承担责任律师认为,在本案中,狗主人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均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狗是否拴绳子、狗主人是否知情”本质上都是在判断狗主人是否尽到合理的义务。狗主人应承担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是否有过失,所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狗主人均需承担责任。至于承担责任的轻重划分,则可按照狗主人拴狗场地是否为自家院子,是否与外界具有一定隔离性等因素来考量。 (来源于央视新闻、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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