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是否适用赠与?法律顾问

广州律师 2021-12-24 02:51

之前,对于夫妻财财产约定是不是适用赠与,似乎争议颇多,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似乎向人们传递了一个信号,即夫妻财产约定适用赠与的规则。

毕竟,夫妻之间签订赠与协议的不太多,有很大部分是以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将房屋的性质进行了改变,所以很多人认为此处的赠与,不仅仅包含夫妻间的赠与协议,很大程度上是指的夫妻财产约定。

笔者查阅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刚刚出台时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2011年8月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一书,这本书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的同时发行的,所以其内容最接近当初立法时的本意。

对于第六条的释义(五、条文的法理依据)中多处内容都提到夫妻财产约定包含在本条所说的“赠与合同”中,即夫妻财产约定当然适用赠与,具体摘录如下:

第107页,讲解“夫妻赠与房产的撤销权的产生及现状”时表述:

当今国际社会,在实行一般共同制的国家(如巴西、荷兰、葡萄牙),不论是夫妻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实行所得共同制的国家(如俄罗斯、罗马尼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原有财产的孳息为夫妻共有。在分别财产制国家(如日本),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的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因此,在后两种夫妻财产制度下,才有夫妻相互赠与房产的可能性,才会出现撤销赠与房产的问题。目前,我国基本采用夫妻婚后所得财产共同制,同时允许夫妻约定适用其他财产制,从而为夫妻互相赠与房产和撤销赠与提供了法律基础。

本条解释涉及两个重大问题;一是婚姻法确认夫妻对婚姻财产约定的合法性,却又赋予赠与人做任意撤销权;二是对经过房产转让登记和公证的夫妻间房产赠与合同,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第109页第1段: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其财产的归属,“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夫妻房产赠与合同属于要式合同,构成我国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的例外,故不承认夫妻之间口头房产赠与合同的效力。

从上述内容,我们明显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释义中,明确该条中的“赠与合同”包含夫妻财产约定,因此夫妻财产约定适用赠与确定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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