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前的嫁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法律顾问

北京律师 2021-12-24 02:13
张三和李四相恋多年,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张三是家中独女,张三的妈妈非常疼爱她,在张三出嫁时为其准备了50万元的压箱钱作为嫁妆。

在小两口结婚登记之前,这50万元就已经存到了张三的银行账户里。两人登记结婚摆了酒席后,李四因生意上急需资金周转,便开口问张三要这50万元。

张三不肯,认为这是自己母亲给的压箱钱,不能轻易动用,更担心丈夫会乱花。李四则认为这50万元的嫁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当然可以动用。张三反驳到这钱是母亲在自己和小李结婚登记之前给的,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李四并不能擅自使用。由此而起,双方发生了争执。那么,张三这50万元的嫁妆到底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嫁妆的性质要根据女方父母赠与的时间来判断,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给女方的,那么视为是女方父母对于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个人的婚前财产;如果是在结婚登记之后给的而且女方父母并未明确表示该嫁妆仅是赠与女方个人的,那么该嫁妆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法律解读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如下: (1)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个人所有的货币及一般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因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包括受到人身伤害而得到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和相关的补偿费等。该种财产具有人身性质,是救济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财产,赔偿和补偿的是该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损失,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须归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既然赠与人或者被继承人明确将财产赠予、继承给特定人,那么应当尊重财产所有人的意愿,将该笔财产确定为接受赠与或者继承一方的个人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个人衣物、书籍、资料等都是极具个人属性的财产,为个人财产,但是贵重物品和其他奢侈品应当除外,因为这些物品中有些价值极大,完全归一方所有并不公平。 (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关于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一般按照具有特定人身权性质的财产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其他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确定。具体包括:

一:是婚前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增值,应当分为两个部分:经过夫妻共同管理、经营部分的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自然增值和未经共同管理、经营部分的增值,为个人财产。比如丈夫婚前个人名下有10万元的股票,婚后妻子和丈夫一起炒股,股票涨到了15万元,那么增值的这5万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永远归个人所有。

三:是夫妻一方的人身保险金。人寿保险金、伤害保险金等具有人身性质,只能作为个人财产。

四:是其他个人财产。如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奖品、奖金,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一方创作的手稿、文稿、艺术品设计图、草图等,永远为个人所有。张三的50万元嫁妆是其母亲在小两口结婚登记前给张三的,并且存入张三的银行账号,视为对张三个人的赠与,该笔嫁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确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管婚姻关系持续多久,该财产仍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特别提醒 随着物价的上涨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女方的陪送嫁妆和男方的订亲彩礼是越来越贵重,一旦夫妻双方感情不和闹离婚容易为此产生纠纷。建议夫妻双方就嫁妆和订亲彩礼的归属及时明确约定,最好能列个明细清单共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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