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套现非法经营犯罪行为及其侦查方法法律顾问
摘要
POS机套现是随我国信用卡产业不断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非法经营犯罪方式,由于这一犯罪运作模式独特多样,作案手法不断翻新,发现率、取证率、打击率始终十分低下,严重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针对当前POS机套现犯罪活动依然非常严峻,并呈现专业化、产业化趋势的现状,全面研究利用POS机套现进行非法经营犯罪行为的特质,采取有针对性的侦查策略方法,已刻不容缓。
基于POS机套现非法经营犯罪行为
及其侦查方法探讨
近年来,随着信用卡产业在我国的超常规、跨越式发展,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的犯罪活动呈现高发态势,既损害了发卡银行的经济利益,也给持卡人带来信用风险、偿债风险和法律风险,还严重扰乱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精神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尽管如此,由于利用POS机非法套现投入成本低获利大,加上POS机的准入漏洞和监管混乱局面导致这一新型违法犯罪活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甚至已呈现出专业化、产业化发展趋势,因此,全面研究利用POS机套现进行非法经营犯罪行为的特质,采取有针对性的侦查策略方法,已刻不容缓。
一、利用POS机套现的非法经营模式
“POS”是英文“Point of sales”的缩写,意为销售点终端,而POS机是一种配有条码或OCR码(Opticalcharacter recognition光字符码)的信用卡终端阅读器。目前主要用于信用卡特约商户受理信用卡的消费、预授权、查询、止付、撤消、退货。
所谓POS机套现是指信用卡特约商户和持卡人联合违反与发卡银行的约定,将贷记卡[1]中的透支额度以虚假交易、虚开价格等方式通过POS机刷卡全部或部分地直接转换成现金的行为。从侦查实践反馈的情况分析,不法经营者一般先通过非法途经购买或租赁、注册空壳公司和利用自营公司设法从银联或银行取得使用POS机“资格”,然后以“融资公司”、“理财公司”、“财务代理公司”、“财产置换公司”等身份,以“提供小额贷款”、“无抵押贷款”等名义,通过短信、QQ、 EMAIL以及互联网的各种平台发布POS机套现的“招商广告”,在招揽到“客源”后,再通过POS机制造虚假交易,“刷”出现金。
目前,POS机套现的作案手法主要有以下有三种:
1.简单套现。即非法经营者以销售商品的名义将持卡人的信用卡在POS机上刷卡,然后直接向持卡人支付扣除手续费后的刷卡金额,次日再从银行收取“货款”的方式。
2.以卡养卡套现。即非法经营者利用多张信用卡的不同还款时间,通过循环刷卡套取现金、让持卡人占用透支款而不断“赚取”刷卡手续费的行为。如用B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去还A信用卡透支款项,用C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去还B信用卡透支款项等。
3.翻倍套现。即非法经营者利用部分信用卡的分期付款功能,通过POS机套取超出信用卡信用额度几倍的现金给持卡人,以“赚取”高额刷卡手续费的行为。不少银行的信用卡除有基本信用额度外还附加有分期付款额度,持卡人可以通过先后使用“分期付款额度”和“信用卡信用额度”在POS机上刷卡透支消费。非法经营者利用这一功能,可套取等同于“分期付款额度+信用卡信用额度”现金。由于使用这种方式往往能套出比普通套现多几倍的现金,故称“翻倍套现”。比如:某一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是10000元,分期额度是20000元,非法经营者就可以分期付款为由虚假销售30000元商品,即可给持卡人套取30000元现金,从而实现三倍套现。
二、当前POS机套现非法经营犯罪的特点
(一)作案手法不断翻新,隐蔽性越来越强
随着公安机关、银行等部门加大对POS机套现的打击和监管力度,犯罪分子不断升级套现手法。如,针对银联及银行严格限制无线移动POS机发放的情况,有的对POS机的通讯模式进行技术解码,有的将POS机接入IP电话账户,有的利用电信部门“一号双机”的业务,在POS机上安装信号转换器等,私自将固定POS机转换为移动POS机,使银行方面无法通过查询电话号码的方式掌握情况;针对银行部门加强对接近信用卡最高额度透支消费的交易进行审查的情况,采用化整为零、分批套现的形式套取现金;在套现方式上,从注册“空壳”公司专业套现逐渐转向更为稳妥的开设正规商场、店铺等,使正常经营活动与虚假交易交织,使POS机套现活动变得更加隐蔽。
(二)结伙作案、连续作案,呈现出专业化、产业化的趋势
POS机套现主要是通过招揽众多持卡人不断刷卡实现非法经营,因此,非法经营者受高额利润的刺激,会不断地纠合其他人一起共同作案、连续作案,并在形成团伙后,往往进行周密分工,有的负责提供POS机,有的负责刷卡套现,有的负责拉拢客源,有的负责提(存)款,相互之间按照约定比例瓜分收取的手续费。如犯罪嫌疑人许某以广东、湖北等省外地商户的名义,申请或向他人借用等方式取得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数十台,以连锁经营的方式先后纠集了23人在14个窝点,通过虚构交易等方式为3000余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套现,涉案金额达9735万余元。
(三)犯罪主体较为年青,亲友抱团作案多
从近几年各地查获POS机套现案件分析,犯罪主体多为年青人,其中以“70后”、“80后”居多,这些人一般都比较熟悉信用卡的特性和使用方式,大多通过互联网等途经学习、掌握了POS机申领程序和套现犯罪的基本方法。为了更好地拓展POS机套现业务,又便于攻守同盟,亲友抱团作案多。如浙江省近三年查获的POS机案件,至亲好友一起从事该犯罪行为的案件占70. 1%,“绍兴621 ” POS套现案[2],在窝点抓获了包括主犯妻子、妻舅、兄弟、大学同班同学等与主犯沾亲带故的犯罪嫌疑人13名。
三、POS机套现非法经营犯罪的侦查难点
(一)不少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信用卡持卡人对打击POS机套现犯罪持消极态度
由于利用POS机套现可让那些急需现金或存在其他企图的信用卡持卡人,等同于取得了“既方便又省钱的贷款”,也让发卡银行、提供POS机的收单银行以及银联公司从商家给予的返点收入中分别分享到70%、20%和10%[3],这些既得利益者对公安机关打击POS机套现犯罪以及侦查协助往往持消极态度,信用卡持卡人拒绝作证、虚假作证现象屡见不鲜;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会不仅不愿主动向公安机关报送POS机可疑交易报告,而且在公安机关前往侦查时还会因怕暴露业内的违章操作、管理疏漏,抑或担心“拔出萝卜带出泥”而提供虚假证词,甚至选择性地提供POS机帐户流水资料,从而影响公安机关对套现行为的及时发现以及相关事项的深入调查。
(二)非法经营者利用监管漏洞作案,常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
POS机特约商户的返点是不少收单银行和银联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他们为了追求收益最大化,纷纷扩大自有POS机的覆盖范围,不仅降低安装POS机的准入条件,有的甚至还委托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POS机布放、维修等服务,使POS机套现犯罪人使用虚假开户资料却很容易申领到POS机的使用权,也使不少犯罪嫌疑人使用几个月后就注销又很方便地在易地再注册另外一家公司申领POS机;而一些收单银行平时并不对特约商户的运营情况和POS机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实地回访、跟踪检查,使经解码的POS机可长期在异地使用,导致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即使使用技术手段也很难在有限的时间内获知该POS机来源地、套现窝点的所在区域。非法经营者常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采取打游击战的方式不断地变更公司名称、套现地点,使公安机关始终处于被动状态。当前POS机套现形成产业链,呈现出“一点带一面”的辐射状发展,即使被发现,稍有不慎,如同打击发票犯罪,极易发生因打击某一点而触动其它分支,造成“枪响鸟兽散”的局面,无法彻底打击,而事后又易死灰复燃。
(三)收集印证证据困难,较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虽然在犯罪窝点的侦查中常能发现大量的信用卡、POS机、作案用计算机以及U盘等电子介质,在银行也能调取到成批的POS机刷卡清单,但由于POS机套现犯罪是在众多信用卡持卡人参与下借助电话线、互联网、电子支付工具等设备由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自动处理实现,而大多银行目前没有健全的支付交易报告系统,不能即时逐笔审查并从中筛选出可疑支付交易,因此,侦查人员要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非法经营罪,获取法律规定的套现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证据,只能依循POS机刷卡清单、现场查获的物证、书证逐个逐笔去调查询问知情人。而POS机套现犯罪交易金额大、交易笔数多、时间跨度长,一个POS机套现窝点就往往会涉及套现人员几十人,甚至几百人、几千人,何况这些人员一般来自全国各地,逐人逐笔调查取证,不仅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不愿作证的情况时有发生,使调查取证十分困难,而要形成符合诉讼要求的证据链更是艰难。如浙江“527” POS套现案[4],在三个窝点抓获了22名案犯罪嫌疑人,查获了8个POS机,500多张持卡人寄存的信用卡,后在中国银联取得了涉及1500多个信用卡卡号累计经营额达三个多亿的2000余页POS机流水帐清单??专案组走南闯北三个多月,在上千名涉案人员中找到了近百人实名登记的信用卡套现人,但询问时肯如实作证的却只有几十人,结果此案只认定了几百万元的非法经营额。
四、POS机套现非法经营犯罪的侦查方法
由于POS机套现者往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以特约商户的名义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从表面上看与合法的经营户没有区别,在目前不少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信用卡持卡人等知情人员普遍持消极态度的现状下,侦查人员如何设法在众多的POS机商户中主动发现、甄别、证实POS机套现行为,已成为侦查、打击此类犯罪的关键。
(一)秘密走访现场核查法
侦查人员首先应从银联或者银行取得商户开设POS机的相关审批资料,深入登记机具布设地址进行经营地与登记地的比对,获取相关信息,发现疑点后将其列入重点对象进行进一步秘密侦查。
侦查人员深入到现场可能会遇到两类情况:一是在该地址未发现POS机。即该商户登记了虚假地址,则应立即追查该机具的实际布设地址。确定是否存在商户租借POS机用于套现的情况。二是在该地址确有POS机。则应核对机具编号,同时观察商户是否有合法的经营主业及较高的销售量。对于生意非常清淡,收单记录频繁或者有其他嫌疑的,可采用试套现法,获取交易凭证,然后根据交易凭证上的商户名、商户编号、终端号、收单行,到收单行查询该窝点套现的金额(也可以到银联查询,但银联查询的时间有限制,往往只有一年的时间,而收单行则没有限制)。
(二)非现场数据分析法
获取可疑商户含有经营地址、开机时间、收单交易笔数和金额等要素特约商户清单,分析判断清单中特约商户基本信息和收单业务情况,收单交易流水账,重点发现明显呈现“四低三高”特征的商户。
1.“四低”特征。一是注册资本低。套现商户特别专门代办信用卡套现的商户一般为小型私营贸易、咨询公司或门槛更低的个体工商户,大多注册资本不足10万元。二是经营规模较小。经营面积小,正式员工少,经营场所多位于偏僻地区、非商业地段,定额征税。三是刷卡扣率属于较低档次。多为0. 3%—1%的批发类商户,个别甚至为零扣率。四是商户知名度低,通过互联网搜索查不到商户的其他任何经营信息。
2.“三高”特征。一是刷卡总金额较高。表明营业收入明显与上述的“三低”状况不匹配。二是平均每笔刷卡金额较高。可达上千元至一两万元不等。三是使用信用卡消费的比例极高。全部刷卡记录中,几乎是接近100%使用信用卡刷卡。在据中国银联统计,我国银行卡交易中,借记卡一直占居主流,信用卡在POS机交易金额中只占30%左右。故在正常商户的收单记录中借记卡交易额往往大于信用卡。而套现型商户常只有信用卡交易,从而使这成为侦查中较为明显又最易发现的异常特征。
3.基本做法。侦查人员应先按刷卡总金额、平均每笔刷卡金额对商户进行排序,然后调取“两高”商户含交易时间、交易卡号、金额等要素的收单交易流水账,再根据每张交易的银行卡号开头字段运用Excel的LOOKUP功能查询最新的银联卡号全表,确定卡的类型为借记卡还是信用卡,最后计算每家商户信用卡交易笔数占比,锁定套现型商户。
(三)“经营”信息监控碰撞法
犯罪分子将POS机套现作为一种经营行为后,势必会利用某一机具、某一窝点持续作案一段时间,特别是目前呈现出专业化、产业化的发展趋势下,对“经营”信息进行监控、碰撞常可发现发现商户的套现疑点。
1.消费数据监控法。通过银联组织、发卡银行、收单银行核查信用卡和POS机流水帐,以发现异常商户。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形:一是POS机消费数据严重超出经营规模;二是经常出现整数额或者屡屡重复数据;三是不同免息期内的信用卡单次透支数额相同。除采用人工查询、计算机软件查询外,可充分利用银联的CPP、 POC侦测服务系统、银联卡欺诈侦测系统等共享资源,对银联卡特别是银联标准卡的交易进行实时/准实时监控,发现异常商户,欺诈、套现和其它可疑交易,排查出可供侦查的线索。
2.跨行信息碰撞法。银行往往只对本行发展的特约商户(POS机商户)进行登记,各行之间的特约商户信息尚未实现共享,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一个商户名在不同的多家银行申领POS机,从而逃脱了银行的监管。公安机关可在银行的支持下,将各行的POS机信息进行碰撞、整合,能较快地从中发现一户多机的信息,然后予以分析研判,从中发现线索。
3.通讯号码追踪法。由于POS机必须与固定电话等通讯工具相连接方能实现结算终端的数据传输,专业从事套现犯罪的商户往往会申请各个银行的多台POS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从而有多个固定号码与之连接。公安机关据此可发现追踪线索。
(四)遗留线索筛选循查法
不法经营者进行POS机套现活动在准备工具、发布广告、招揽顾客等过程中会留下许多犯罪线索,侦查人员可根据这一犯罪的运作模式,开展循线侦查。
1.媒体广告筛选法。POS机套现非法经营者为扩大经营额,招揽套现顾客,一般会从各种途经发布各种“招商广告”。虽然为逃避打击,极大多数不法分子使用假名或者虚假身份,但由于广告上的套现地点、通讯联系方式必定为真实,从而使这也成为发现POS机套现犯罪线索的一条捷经。如在百度、搜狗等网络搜索引擎上输入“套现”、“代办POS机”、“信用卡垫资还款”等关键词,然后在搜索结果中根据申办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或者通过QQ联系筛选、查找管辖地的代办POS机线索。
2.举报线索印证法。POS机套现非法经营者常租用他人的房子、通过媒体招揽套现“顾客”,有的犯罪嫌疑人甚至背着可移动的POS机到社区、工厂进行套现非法经营活动,所以这些活动有一定的知情面,遇到觉悟高的群众会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通过初查、甄别也能发现一些有侦查价值的线索。如2010年案值达2亿元的“背包女”POS机套现案就是在群众举报后余杭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化装侦查破获的。
【注释】
[1]银行卡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信用卡又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贷记卡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无需交纳保证金,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先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借记卡是指先存款后消费,没有透支功能的支付结算工具,按功能不同又分为转帐卡、专用卡、储值卡。
[2]参见浙江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2010经侦精品案例集。
[3]在信用卡方面的收入一般由年费、循环利息以及从商家刷卡后获得扣率这三方面构成。在国外,银行在信用卡循环利息上的收入往往占到70%到80%的水平,而在中国,目前银行业由于过于注重扩张的速度,在信用卡方面的竞争已经到了白热化的程度,各大银行纷纷推出刷卡免年费甚至直接免年费的活动,因此,银行在循环利息上的收入只占到总收入的30%到40%,商家刷卡消费的返点就成了信用卡发卡行最重要的收入来源。
[4]参见浙江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2010经侦精品案例集
作者:袁小萍
单位: 浙江警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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